「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是預防兒童性侵及兒童虐待的重要安全措施。這制度透過審查申請者的犯罪記錄及其他相關資訊,防範有性侵前科及對兒童安全構成風險的人士從事兒童相關工作。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在不少國家已營運多年,在規管對象、稽查準則、申請程序等執行細節已累積很多經驗;而制度更必須同時考量豁免對象、申請者的申訴權、以及評估制度的侷限,才能讓這篩選安全兒童工作人員的工具,發揮應有的保護效力。
豁免對象
為了避免過度阻礙社會的日常運作,「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通常會設立豁免對象,限制稽查制度的適用範圍。
一般而言,制度只稽查經常接觸兒童的成人,常見的豁免對象包括:十八歲以下之兒少、短暫接觸兒童的工作人員、家長志工、與兒童互動的親戚朋友等。某些職業如在入職前已有非常嚴謹的審查,例如警察,通常也屬豁免對象。曾被拒絕申請或在禁止名單的人士,則不適用豁免,即不能依賴任何豁免條件而參與兒童工作。
.十八歲以下之兒少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針對的對象,主要為成年人,兒少多屬豁免。有些國家要求較年長的青少年也應接受稽查,例如英國要求安全稽查的年齡設定為十六歲或以上的人員。認為較年長青少年也需稽查的原因,主要是認為他們也有能力濫用兒童對他們的信任。
然而,研究發現要求較年長青少年接受安全稽查,在保護兒童免於性侵的作用可能不大。因為年長青少年只佔非常小的勞動力,而且相比成人,他們很少留下調查記錄。有關如何預防兒少之間的性侵,制定更廣泛的兒童安全策略則相對有效。這些策略包括:加強風險管理措施、加強對青少年工作者的監督、嚴格的招聘過程等。
.短暫參與兒童相關工作
工作中與兒童接觸的密度,會影響到這項工作是否需要接受稽查。若工作只是偶然接觸到兒童,通常屬豁免對象。這是考量在保護兒童的同時,也要避免為各行業帶來過多負擔,從而削弱兒童服務的提供。
至於如何界定成人與兒童的「短暫接觸」,各國則採不同標準。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建議,一年內只有七天或以下日子需與兒童互動的話,可豁免稽查。然而若牽涉過夜等高風險互動,則不能豁免。
英國則要求三十天內少於四天經常與兒童接觸的話,可豁免稽查,但在凌晨兩點至六點之間的互動,則不能豁免。
.家長志工
為了鼓勵家長參與孩子的校園生活,大部分國家會把家長志工列為豁免對象。例如家長參與孩子的學校運動會、園遊會等活動,通常不用稽查,以避免阻礙家長參與孩子的校園生活。
然而,若家長志工參與的兒童活動牽涉旅行過夜,或是需要為身障兒童提供親密或有身體接觸的服務等,則不能豁免。
雖然家長志工在豁免之列,但學校及兒童機構需意識到兒童性侵的案例中,有些家長會利用自己孩子接觸並誘騙其他小孩,所以機構應有其他兒童保護措施來回應這部分風險。
.親戚朋友出於個人或家庭目的與兒童互動
這類互動包括孩子到阿公或鄰居家玩、父母帶兒子的同學一起去露營等,無論是否有報酬,應獲得豁免。這領域若進行公權力的監督,會為家庭帶來過多的負擔,在法律執行層面也會造成困難。這領域的兒童保護,某程度有賴父母行使照顧責任來確保子女安全。
申請人的申訴權
為了增加社會對「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的信心與接納度,除了要設定豁免對象,更要思考如何在保護兒童安全的同時,確保求職者受到公平對待。為了達到這個平衡,稽查制度需設立申訴機制,讓申請人在被拒絕、中止、撤銷等狀況下,提出異議。
申訴機制應由獨立的外部機構負責,並且與原來決策者及申訴人沒有利益衝突。申訴審理的準則需透明公開,並公平糾正稽查制度的錯誤。也有國家是交由法院審理,或是由原來的稽查制度內部審理。
有些國家為了保障兒童最佳利益,會嚴格限制曾犯嚴重罪行的人提出申訴,例如剝奪曾謀殺兒童、性侵兒童或涉及兒童色情罪犯之申訴資格。這觀點是假設曾犯下嚴重危害兒童罪行的人,永遠對兒童構成不可承受的風險,故剝奪他們的申訴權。在上述情況下,申請人只可就錯誤的身份資料或罪行紀錄提出上訴。
相對限制某些人行使申訴權,英國採取另一種做法。英國的「犯罪記錄查詢及限制雇傭制度」 (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 Scheme, DBS) ,會制定一份「限制雇傭名單」(barred list),禁止曾犯兒童性侵等罪行的人從事兒童相關工作。這些被禁止的人,若嘗試尋求或從事兒童相關工作,即屬違法。
這措施實質是對曾犯兒童性侵等罪行的人實施更多監管,立法剝奪他們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的權利,而「犯罪記錄查詢及限制雇傭制度」 則擔任第二層把關,確保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在禁止名單上。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無法做到的事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透過禁止對兒童安全帶來風險的人士從事兒童相關工作,來協助建立和維護兒童機構的安全環境。然而,我們不能忽略這制度對預防兒童性侵方面有其限制。
.無法偵測沒有紀錄的性侵加害者
首先,申請人是否對兒童帶來風險的判定,主要是依據其犯罪紀錄和行政調查等資料來衡量。然而,這些紀錄只是眾多性侵加害者的冰山一角。根據2011年一份跨國的大型後設研究,兒童性侵的真正受害人數是司法及社政系統能辨認的三十倍。這意味即使「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有效運作,依然無法阻擋隱藏在暗處的性侵加害者接近兒童。換言之,審查機構只能在有限的資訊下進行風險評估,因此可能會向過去曾虐待兒童的人士發出工作許可。
.無法偵測沒有前科的潛在加害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無法檢測出沒有性侵相關犯罪紀錄的人未來會否犯案。研究顯示,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第一次犯案年齡差異極大,任何年齡任何背景的人都有可能在人生首次性侵兒童。換言之,大多數性侵加害者並沒有性侵兒童的前科,而「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難以有效防範這類風險。
更安全的招聘程序
任何兒童保護措施都有其優缺,我們不能過度依賴「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作為唯一的風險管理工具,避免對持有工作許可的人產生錯誤的安全感,誤以為有證照就安全。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應被視為機構招募員工或志工的其中一個篩選步驟,機構應採用多元方式確保聘請的員工適合照顧兒童。英國「三葉草兒童照顧服務機構」(Clover Childcare Services)的招聘流程是一個很好的示範。
「三葉草」在2007年成立,共營運三所兒童之家和一所特殊學校。「三葉草」招聘時不急於進行正式面試或犯罪紀錄檢查,機構會先邀請求職者參訪機構,透過與機構的負責人與員工會面,讓求職者理解機構的運作、信念與價值。「三葉草」認為,家外安置機構的工作並不適合所有人。這不僅是一份工作,而是重大承諾,除了需要某程度的生活投入,也是兒童安全的重要把關。
「三葉草」希望加入機構的新員工,能與機構有相同理念、抱負與道德價值,所以招聘最初階段的目標,是讓不合適的人自動離開。通常在參訪後,不少求職者會自動放棄第二階段面試。這也是機構在保護兒童的把關,避免新員工對工作有錯誤期待而離職,減少人員流動對孩子身心的影響。
第二階段,機構會安排求職者進行「沃納面試」(Warner interview)或「安全照顧面試」(Safe Care interview)。這些面試是源自英國90年代被揭發大量機構兒虐案後,政府進行獨立調查報告後推出的措施,從而協助家外安置機構聘請適合的員工。上述面試的問題環繞工作動機、情緒覺察、專業界線、促進兒童福祉的能力等。隨後才是正式面試,正式面試的重點在兒童保護議題,從知識、歷史、態度等面向,確認新員工對孩子而言是安全。
第三階段是對求職者進行嚴格的背景審查,確認他們的身份、學歷、專業資格和符合「犯罪記錄查詢及限制雇傭制度」的要求 ,確認他們沒在「限制雇傭名單」上。求職者還需提供兩份書面推薦信,「三葉草」會聯絡推薦人,口頭確認信件內容與撰寫時間。此外,「三葉草」會盡可能確認求職者過去所有工作經歷及經歷,確認求職者沒有兒童保護或紀律問題。
不能依靠單一措施維護兒童安全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是協助機構保護兒童安全的其中一項重要措施,這不但能防堵具有性侵犯罪紀錄的人從事兒童相關工作,這制度也加重性侵加害者的犯罪成本,對潛在加害者發揮威懾作用。「三葉草」的聘請經驗,提醒我們不能依賴單一措施維護兒童安全,而是以更全面的策略來聘請合適和安全的人員。高標準的聘請過程不易,但一切前期的把關有無可替代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