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告知及同意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使您了解相關權利,於資料收集前或收集時,依法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分類及例示請參閱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二 人事管理(包含甄選、離職及所屬員工基本資訊、現職、學經歷、考試分發、終身學習訓練進修、考績獎懲、銓審、薪資待遇、差勤、福利措施、褫奪公權、特殊查核或其他人事措施)
○二四 民意調查
○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四三 志工管理
○四九 宗教、非營利組織業務
○五二 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
○五四 法律服務
○五八 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
○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七 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九九 國內外交流業務
一○九 教育或訓練行政
一一三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一一六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一二七 募款(包含公益勸募)
一四一 遊說業務行政
一四二 運動、競技活動
一四三 運動休閒業務
一四五 僱用與服務管理
一四六 圖書館、出版品管理
一五二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一五三 影視、音樂與媒體管理
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一五八 學生(員)(含畢、結業生)資料管理
一五九 學術研究
一六三 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行政
一六五 環境保護
一六八 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處理
一七一 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
一七六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分類及例示請參閱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C○○一 辨識個人者。
C○○二 辨識財務者。
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C○一一 個人描述。
C○一二 身體描述。
C○一三 習慣。
C○一四 個性。
C○二一 家庭情形。
C○二三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C○二四 其他社會關係。
C○三一 住家及設施。
C○三三 移民情形。
C○三四 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
C○三五 休閒活動及興趣。
C○三七 慈善機構或其他團體之會員資格。
C○三八 職業。
C○三九 執照或其他許可。
C○四○ 意外或其他事故及有關情形。
C○四一 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
C○五一 學校紀錄。
C○五二 資格或技術。
C○五四 職業專長。
C○五六 著作。
C○五七 學生(員)、應考人紀錄。
C○六一 現行之受僱情形。
C○六二 僱用經過。
C○六三 離職經過。
C○六四 工作經驗。
C○六五 工作、差勤紀錄。
C○六六 健康與安全紀錄。
C○六八 薪資與預扣款。
C○六九 受僱人所持有之財產。
C○七○ 工作管理之細節。
C○七一 工作之評估細節。
C○七二 受訓紀錄。
C○八九 社會保險給付、就養給付及其他退休給付。
C一一一 健康紀錄。
C一一五 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
C一一七 政治意見。
C一一九 對利益團體之支持。
C一三一 書面文件之檢索。
C一三二 未分類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本會依法存續之期間。
(二)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
(三)對象:本會之會員或網路會員;本會各項活動、課程、營隊之參加者;本會之消費者或捐款者;本會各項問卷之受測者;本會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正式員工、臨時雇員、實習生、服務學習課程學生、志工、各項活動之工作人員;本會提供服務之對象;本會處理事務上之關係人以及其他本會有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必要之人。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包含紙本、數位、電話及影像及任何其他電子媒體;如個人聯絡網站…)等方式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您對於本會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有下列權利得向本會行使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惟本會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後,即無法向您提供有使用該項資料必要之各項服務)
(五)請求刪除。

五、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供本會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惟若您不願意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本會依上述說明內容為上開行為,本會有權自行判斷是否同意處理您的各項服務需求或同意您參加本會提供之任何活動。

六、若您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前同意本同意書,但未滿20足歲或您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後同意本同意書,但未滿18足歲,或您受監護、輔助之宣告,而您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若知您有未經其同意而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時,得於您仍處於民法上未成年或受監護、輔助宣告期間內,隨時通知本會撤回意思表示,並請求於合理之相當時間內,刪除您之個人資料。

七、當您加入本會會員或網路會員;當您參加本會活動或課程;當您購買本會商品;當您向本會捐款;當您於本會任職或擔任工作人員、實習、進行服務學習、擔任志工;當您簽署本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或以超連結或其他能閱覽本文件之他法,引用或出示本文件於網路表單、紙本表單或其他文件,並以勾選、確認按鈕或表示同意之他法,自由表示確認同意之意思時,即代表您進行下列聲明:
(一)本人已完整閱覽並理解上述「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同意書」。
(二)本人同意貴會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之個人資料。
(三)本人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前同意本同意書,但未滿20足歲或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後同意本同意書,但未滿18足歲,或本人受監護、輔助之宣告,上開意思表示,亦包含已徵得本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允許之意思。

八、本會因應法令修正或實際需要,得隨時修正本同意書,於修正條款公布於網站之時起,發生效力。

【資訊備註】
FaceBook會員資料刪除說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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