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一)修補現有兒童安全缺口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一)修補現有兒童安全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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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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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思寧

◎徐思寧

2023年8月20日,一名男子在警方查緝期間,從四樓窗戶逃逸時墜落,當場身亡。

這名男子正是「大貓偷拍案」的加害人權自立。他在1992年下藥性侵多名未成年少女,拍攝並製作光碟販售,被判刑十年。

出獄後,權自立為了掩飾身份,改名權子源,伺機再次對兒童下手。他開設親子手工皂工作坊,帶領親子包車旅遊團,製造機會與兒童及家長建立信任關係,並以協助照顧小孩為由,把小孩帶回家中,下藥性侵,並拍攝影片販售。

權自立並非單獨犯行,警方調查後發現一名任職台北市立美術館兒童藝術教育中心的員工梁恩睿,竟是權自立的共犯。梁恩睿大學期間曾到南投山區部落帶領兒童服務,後在日本修讀兒童藝術與兒童心理研究所。過去他多次在權自立家中,性侵多名十二歲以下的孩子,受害兒童有男有女。梁恩睿疑似對兒童下藥,對昏睡的孩子進行性交、口交、指侵、把性玩具放進孩子陰道及肛門,梁恩睿更誘導有親屬關係的兒童發生性行為,或要求兒童脫光衣服觀看親屬之間的性互動。他更把這些性虐待的歷程,製作成影片並上網販售。梁恩睿在2024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雖然權自立現已身亡,梁恩睿也身在牢獄,但這案件足以讓人質疑社會缺乏足夠措施,防止有潛在危機的人接觸兒童。例如權自立出獄後,從事自營的兒童才藝及親子旅遊工作,梁恩睿出獄後,也可能繼續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當兒童性侵加害者出獄後依然可從事兒童相關工作,我們又如何能確保兒童在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兒童安全的缺口


依據台灣現有的兒童保護機制,學校及社政機構在聘請人員前,都要先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是否有不得聘任之情事,並對現職人員每年定期查詢至少一次。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補教業員工,則需要提供「良民證」,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證明自身沒有刑事記錄。教育局會進一步稽查補教業員工在教育部及衛福部的資料庫中沒有性侵、性騷或性霸凌紀錄,方可聘用。

這看似對兒童安全有所把關,但不同的兒童工作人員,在稽查項目、方式、持續追蹤的密度,顯然有所差異。更嚴重的是,大量兒童工作例如體育訓練、音樂才藝、兒童營隊等各式各樣的兒童活動,都排除在法定稽查外,成為兒童安全的缺口,讓潛在的性侵加害者,有機會利用制度漏洞,繼續接觸兒少。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
 

雖然沒有任何系統能保證完全杜絕兒童性侵害的發生,但我們應盡力採取可行的措施,為兒童創造足夠保護的環境。這些兒童保護措施,首先要從審查與兒童一起的工作人員開始,以防止那些已證明不適合與兒童一起工作的人接觸兒童。

台灣現在面臨的挑戰,在於不同場域卻有不同標準,構成了兒童保護網的裂縫,使兒童承受不同風險。

為了縫補類似的兒童安全漏洞,不少國家設有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防堵對兒童有潛在風險的人士擔任相關工作,例如澳洲的「兒童工作證制度」(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 WWCC)、英國的「犯罪記錄查詢及限制雇傭制度」 (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 Scheme, DBS)、加拿大的「弱勢群體無犯罪背景調查」(Vulnerable Sector Check)等。

上述的安全稽查制度,基本上是規範與兒童一起工作的成人,無論是有薪還是無薪,都要接受某程度的就業前稽查,以確定他們沒有為兒童帶來已知的風險。

因應不同國家的法規,兒童工作者稽查制度在涵蓋範疇、審查內容、禁止標準、有效期間等細節都略有不同。當我們思考類似的制度是否合適在台灣推行時,便需拆解這些制度設定的背後邏輯、執行細節與限制,才能設立一個完善的制度。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基本運作概念


一個周全的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必須考量執行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當中應涵蓋以下範疇:

① 需要接受稽查的對象(工作性質、接觸兒童的頻率、聘用身份、工作角色、排除對象)
② 稽查的資訊類型(犯罪的起訴及審判記錄、各行政調查的申訴及調查結果、警察調查紀錄、青年犯罪紀錄)
③ 禁止參與兒童工作的條件(性虐待、兒虐、暴力、動物虐待等)
④ 持續監督(監督的資訊類型、系統之間的即時資訊交流)
⑤ 許可類型 (不分級、依工作類型、依受薪或無酬)
⑥ 期效(定期申請、轉換工作時申請)
⑦ 申請人的權利(隱私權、上訴權)
⑧ 啟動機制(雇主或僱員申請、行政成本、稽查費用)
⑨ 罰則 (雇主或僱員、刑事或民事)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可說是「良民證」的加強版。相對「良民證」只稽查刑事犯罪記錄,「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會審查更廣泛的資訊,包括審查刑事起訴及行政調查記錄等,從而判斷申請者是否對兒童帶來風險。有些國家更會整理「禁止參與兒童工作的名單」,審核申請人是否在名單上。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通常需要付費申請審查,英國的志工服務則不用收費。申請方式主要分為個人或機構申請兩種做法。例如澳洲的「兒童工作證」由個人申請。雇主聘請員工時須檢查員工的「兒童工作證」,並向相關機關進行聘請登錄。

英國的「犯罪記錄查詢及限制雇傭制度」則根據工作類型進行分級制,級別越高,審查的資訊越廣泛及嚴謹。基本級別的審查由個人申請,其他較嚴謹的審查級別則是由雇主取得申請人同意後提出申請。

澳洲「兒童工作證」的有效期一般為兩至五年,根據不同的行政區域有所不同。在這段期間內,持證者可隨時更換工作而無需重新審查。英國的審查證明則沒有期限,但機構聘請新員工時,便需進行安全稽查。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通常設有罰則,針對申請時提供虛假資訊、員工無證從事兒童相關工作,以及雇主聘請無證員工等行為,會面臨罰款或刑事責任。

基於「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影響甚廣,如何界定需要接受稽查的對象,成為非常核心的議題。

需要接受稽查的對象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的對象主要為工作中與兒童有接觸的成人。然而,不是所有會接觸到兒童的工作,都需被稽查。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建議要依據與兒童互動的性質、接觸兒童的頻率、聘用身份、和工作角色等面向作進一步區分。
▌與兒童互動的性質▌
成人的工作若與兒童有直接身體接觸、互動距離越近、互動的場域沒他人在場的話,會帶來較高風險。而成人與兒童之間任何形式的溝通交流,則提供了成人進行性誘騙的機會,也增加了風險程度。故此,當成人的工作涉及與兒童的身體接觸、面對面接觸、口頭溝通、書面交流、電子通訊(如電子郵件、電話簡訊、社交媒體、視訊等),都應納入需要安全稽查的工作類別。

▌接觸兒童的頻率▌
需要接受安全稽查的對象,工作與兒童互動是常態,而非偶然接觸。例如托兒所的保育員每天接觸幼兒,所以應接受安全稽查,而送貨員只是短暫送貨到學校,屬偶然接觸,則不需接受安全稽查。這樣的考量主要是基於當成人與兒童的接觸量有限,較難有機會與兒童建立信任從而進行性誘騙。雖然兒童性侵也會在偶然的接觸下發生,而透過其他兒童安全策略通常較能有效預防這類性侵害的發生。

▌聘用身份▌
無論成人以何種聘用身份從事與兒童相關的工作,即無論是員工、自僱、受薪、還是無償,只要與兒童互動是工作的常規部分,而非偶然接觸,便應接受安全稽查。即使是受到監督的工作,也不應被排除在外。

▌工作角色▌
為了讓安全稽查制度的落實範圍更為明確,減少灰色地帶,稽查制度通常會列出一份需要接受安全稽查的工作角色清單。這份工作角色清單重點在提供一個清晰及簡化的定義,有助大眾理解稽查制度規範的範圍。然而,即使工作類別沒列在清單上,但與兒童接觸屬工作的常規部分,非偶然接觸的話,依然需要接受安全稽查。

工作角色的清單內容會依據各國家的文化而有所不同。以澳洲為例,澳洲皇家委員會建議需要接受安全稽查的工作角色包括:為兒童提供住宿服務(如過夜旅行)、宗教組織提供的活動或服務、托兒及兒童照顧服務(如褓母、看護)、兒童保護服務(如家外安置、寄養;含寄養家庭中的成人)、有大量兒童會員或兒童參與的協會及俱樂部、兒童教練及家教服務、兒童商業服務(如娛樂、派對、健身、遊樂設施、攝影、才藝比賽及選美比賽)、為身障兒童提供的服務、兒童教育服務、兒童健康服務、兒童的司法和拘留服務、兒童交通服務(如交通導護志工)。

文化差異與稽查制度的適應性


「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是招聘及選拔兒童相關工作人選時的重要工具。這制度有助篩選出對兒童構成風險的人,並禁止他們從事兒童相關工作,從而降低兒童在機構環境中遭受性侵或虐待的風險。界定需要接受稽查的對象,是考驗制度能否涵蓋社會中各樣態兒童相關工作的首要考驗。這必須因應每個國家的文化,才能擬定相對完整的兒童安全網,避免潛在加害者遊走在較為寬鬆的兒童工作領域。

 

第二篇--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二):誰該被禁止

第三篇--兒童工作者安全稽查制度(三)──平衡與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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