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思寧
性侵受害者的每次揭露,都是一場冒險。即使是最親的家人朋友,性侵的敘說對每一段關係都是考驗。
受害者說出自己最脆弱最無助的經歷,換來的可能是全然的相信與支持,但也有可能是懷疑、指責、關係的撕裂、甚至反被加害人提吿。
當受害者尋求司法正義,在警政及司法系統說出自己經歷時,又是另一種挑戰。基於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身份與責任,他們需要依據自身的工作本份,詢問受害者性侵的細節,或在法庭上對受害者進行交叉詰問。
在不同場域,隨每個人的角色轉移,與性侵受害者構成不一樣的利害關係。
例如在刑事法庭,法官的判決會對被告有嚴峻影響,包括坐牢及嚴重的名譽損害,所以法官對所有人的證詞須要採取最高標準的證據準則。受害者的家人朋友,在意的則是當事人的生命安全與身心安穩,如何回應、作何行動,自然跟法官有巨大差異。
天秤的兩端
當澳洲政府在2018年設立機構兒童性侵的「國家補償計畫」時,計畫如何衡量申請者的指控為真實,成為一個不容易平衡的挑戰。
澳洲「國家補償計畫」的目的,是要承認性侵受害者經歷過的傷害,並要求機構承擔未能防止兒童性侵發生的責任。
這代表補償計畫在天秤的一端,需要相信受害者的性侵經歷。若計畫否認或質疑一個人的性侵經歷,不但會帶來二次傷害,更將違反補償計畫的本意。
天秤的另一端,補償計畫要求相關機構透過道歉和支付補償金承擔責任。若計畫要求機構無條件對所有申請作出補償,則可能讓機構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將無法說服機構自願參與補償計畫。
為了平衡天秤的兩端,計畫需要一個平衡雙方利益的機制,審核申請者是否符合補償資格,並衡量補償金額的多寡。
證明標準
為了平衡性侵受害者及負責機構的雙方利益,性侵補償計畫通常會設定證明標準(standard of proof),界定申請者的指控需達至何程度的標準,才能接受指控為真實。不同國家的性侵補償計畫,也會依據計畫目的,採取不同的證明標準。
在不同國家的法律框架下,對證明標準的理解與應用,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一般而言,「證明標準」有高低不同程度的準則,在刑事及民事審訊須達到的「證明標準」 亦有所不同。
例如「無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法則,意指案件中尚有合理疑點,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任何案件中有不肯定之處,要以對被告有利的傾向作為考量,判被告無罪。「無合理懷疑」是較嚴謹的刑事舉證標準,精神建基於「寧縱毋枉」的原則,是出於對人權及公義的嚴謹態度。然而,刑事的證據法則對全國補償計畫而言,則過於嚴格。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針對「國家補償計畫」採納什麼證明標準,在聽取多方意見後,整理出「證明標準」可能採納的多個選項:
▌Briginshaw 原則▌
「Briginshaw 原則」(Briginshaw principle)是澳洲高等法院在1938年就「Briginshaw v Briginshaw」判辭中註解的法律原則,解釋了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標準應如何運作。
這證明標準要求當案件牽涉的指控越嚴重,證據就越須達到「合理滿意」(reasonably satisfied)的要求,決策者才能接受其指控為真實。
這屬較高的民事證明標準,意味著當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罪行的指控,或指控的內容越嚴重,所需的證據就要越充分,證明標準的要求也越嚴格,但無須達到刑事訴訟所須的確切程度。
▌ 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衡量「相對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證明標準,要求所指控的事情,需證明發生的機會多於沒有發生的可能。換言之,這是根據哪一方的主張更有可能是真實來做出裁決,申訴人所述的事實版本需要較有可能是真實,決策者才能接受其指控為真實。這是民事訴訟中普遍採納的證明標準。
此標準較刑事訴訟「毫無合理疑點」為低,也較民事訴訟的「Briginshaw 原則」為低。
▌ 合理可能性▌
「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的證明標準要求,依據是否有可能發生來作為判定的依據,而不需證明發生的確定性。換言之,根據提供的證據和事實,指控的事情需被認為發生的可能性是合理的。
這標準比上述民事訴訟的「衡量相對可能性」為低。
▌ 可信性▌
「可信性」(plausibility)的證明標準,要求決策者相信指控是可信,並有可能是真實。
這證明標準很大程度取決於決策者是否相信申請人的指控,要求比上述的「合理可能性」標準為低。
採納不同證明標準之考量
▌ 補償金額▌
當補償計畫要求的證明標準越高,代表受害者要提供更多的「證據」,這理應提供較高的補償金額。例如採用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話,補償金額也應提供相等於民事補償。
然而澳洲政府在設定「國家補償計畫」時,主要是為了承認受害者的經歷,計畫並沒有意圖取代法律的賠償。而計畫預計的補償金額也低於一般民事訴訟的性侵賠償,所以如果採用民事的證明標準,要求可能會太高。
▌ 民事審查程序的困難▌
如果採納民事的證明標準,可能需要設立聽證會或其他審查程序,允許相關機構進行反駁,或對申請人進行提問。然而,性侵案件發生難有證人,也難留下證據,對發生在多年前的案件,取得證據更是困難。
對受害者而言,不斷要證明自己遭受性侵,不免徒增無力感。交叉詰問或機構的抗辯,無可避免對受害者帶來龐大壓力。申請補償的歷程如何避免二次創傷,也是計畫必須要衡量的重點。
對機構而言,在沒有相關證據下,也難依據民事的證明標準進行兩方證據的平衡審議。
▌ 不試圖進行裁定▌
再者,澳洲補償計畫並沒試圖對任何特定人士或機構是否涉及性侵作出裁決,所以無需為了作出裁決,而採納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對審議的人而言,重點是考慮是否相信申請人的指控,或是至何程度的相信。
澳洲「國家補償計畫」採用的證明標準
綜合總多考量,澳洲「國家補償計畫」最後決定採用「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作為確定補償資格的證明標準。
「合理可能性」比民事訴訟的標準要求較低,但比「可信性」(plausibility)為高。
在澳洲「國家補償計畫」中,決策者考慮的重點是,申請者是否有合理可能符合各項申請資格的要求,包括合理可能在童年遭受性侵,以及相關機構是否需要對被指控的加害者與申請者的接觸負責。
確立「合理可能性」的因素
依據澳洲政府發佈的《國家補償指南》(National Redress Guide),
確立申請人的合理可能性時需考慮的因素包括:
.申請人表示曾受到虐待
.相關機構表示應該對申請人的虐待負責
.過去曾有相關性侵的申訴或報告
.申請人先前曾獲得該機構的性侵賠償
.其他針對同一加害者或機構提出性侵指控的人,已被確認符合補償資格
《國家補償指南》進一步指出,在確定合理可能性時,決策者還必須考慮到有些人可能是第一次說出自己遭受性侵的經歷,故沒有過去的申訴紀錄。申請人可能無法提供遭受性侵的證據。申請人也可能或無法證明他們在性侵發生期間,在該機構就讀或入住的紀錄,因為機構的記錄可能已銷毀或遺失,或是時間久遠以致記錄難以保存。申請人可能是參加該機構舉辦的活動而沒有出席記錄。即使缺乏相關證明文件,這也不構成妨礙決策者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補償的資格。
酌情權,還是黑箱作業
《國家補償指南》描述了「合理可能性」的指標,讓申請者理解審核補償資格的準則。然而,決定補償金額多寡的評估指引,卻屬內部機密文件,受到〈2018年機構兒童性侵國家補償計畫法〉(National Redress Scheme for Institutional Child Sexual Abuse Act 2018)的保護,沒有對外公開。
一般而言,這種補償計劃的評量框架和政策指引,都屬公開資訊。這是為了讓申請者清楚知道他們的申請將如何被評估審定,同時也有助提高補償計畫對社會大眾的問責性。
當補償金額多寡的評估指引成為機密文件,大眾將無從監督判決是否公平、平等、一致,也難以確認補償金額的審定結果是否符合「合理可能性」的證據準則。
或許,補償計畫有意保留這份指引的機密性,是為了給予決策者一定的酌情裁量權。不過,計畫的透明度對於重建受害者對政府和機構的信任,則是至關重要。天秤的兩端,到底是公平,還是黑箱,只有透過公開透明的制度,大眾才能給予中肯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