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網路霸凌】網路霸凌政策—從加拿大少女無聲的控訴談起

【面對網路霸凌】網路霸凌政策—從加拿大少女無聲的控訴談起
圖源:愚木混株 Cdd20 from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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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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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養

◎陳稚宜

二〇一二年,加拿大卑詩省(British Columbia)十五歲少女阿曼達.陶德(Amanda Todd)(1996-2012)在錄下片長八分鐘「以字卡代替語言」的影片(註1)一個月後與世長辭,促使加拿大聯邦政府開始研擬防範網路霸凌法案,也引起包括美國、澳洲與亞洲媒體的關注與報導。

 

加拿大少女無聲的控訴

Amanda Todd十二歲時,在一次視訊過程中,不慎脫衣遭到網友截圖後進行性剝削與性勒索,同學發現後開始排擠與疏離,網路上也出現羞辱、訕笑等一連串霸凌行為,這些惡意的侵蝕與蔓延使她身心俱疲開始陷入憂鬱、自我傷害、與自殺未遂,生活進入黑暗,而那年她僅僅十五歲。

在Amanda Todd「以字卡代替語言」影片上傳後(2012.09.08)沒有人接收到這個求救訊號,甚至多數的留言是再次的攻擊與傷害,一個月後(2012.10.10)她自殺於家中,因影片持續延燒,加拿大政府開始積極討論對策,並在《網路犯罪防治法》(Protecting Canadians from Online Crime Act,Bill C-13)中新增「未經同意散播私密照片」為網路霸凌行為,最重罰則可監禁五年;此外,網路霸凌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法院可停止加害人使用電子設備,情形嚴重時,可沒收其手機或平板電腦。(註2)除了「未經同意散播私密照片」外,其他可能涉及《刑法》的網路霸凌包括:騷擾、刑事騷擾、威脅、恐嚇、未經授權使用電腦、身份盜竊、敲詐勒索、輔導自殺、煽動仇恨、誹謗、侵犯人身和名譽等。

隔年,加拿大另一側東南岸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也發生一名十七歲少女麗塔.帕森斯(Rehtaeh Parsons)(1995-2013)遭受網路霸凌後自殺的案件,此案迫使新斯科舍省正視網路霸凌的嚴重性,並於二〇一三年在《網路安全法》(Cyber-Safety Act)中新增「允許受害者尋求保護免受網路霸凌並起訴加害者」,但因與加拿大憲法相抵觸,而於二〇一七年修訂為《私密圖像和網絡保護法》(the Intimate Images and Cyber-protection Act)(註3)。這是加拿大第一個堆動反網路霸凌立法的省份,因為此法的通過,受害者或家屬能夠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刪除網頁或禁止涉嫌犯罪者與受害者進一步接觸,而受害者可以通過該省的 CyberSCAN 部門尋求爭議解決,並能夠尋求對損害進行賠償的命令。

 

台灣網路霸凌政策?

而在台灣,二〇一五年一位二十四歲女藝人受網路霸凌後自殺,促成了「防治網路霸凌」公聽會,研議訂定專法的可能性,但目前為止,尚無進行推行專法的跡象。台灣現行處理網路霸凌的機制是以提供協助、學校宣導教育,以及仰賴網路平台業者自律三者為主:

第一、提供協助:包括網路求助與報案以及法律諮詢。

第二、教育宣導:老師在開學「友善校園週」時,建立學生防杜校園霸凌正確觀念。

第三、業者自律:透過Facebook、Yahoo、UDN媒體等網路介接iWIN申訴管道,協助民眾找到求助資源。

而現行規範網路霸凌的法律上,分為刑事法與民事法,依霸凌行為做判准,以在網上散播不實謠言、圖文的誹謗來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恐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或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舉例來說:班上多位同學在網路上留言辱罵不堪字眼、並恐嚇揚言將被害同學殺害等,這些文字使被害人心生恐懼、害怕,這就構成「刑事恐嚇危安罪」。

台灣處理網路霸凌的機制不像加拿大一樣具備高度強制力,可以允許犯罪人刪除有關受害人的霸凌內容、或者監禁時限長達五年等,但,相形之下,高度強制力的手法也未必會真正影響到行為人的轉變。網路霸凌是一個多元的議題,目前我國網路霸凌政策以仰賴iWIN業者自律和罪與罰為主,但問題在於罪與罰之前是否有更為積極的預防對策?而仰賴業者的自律,何以做到防範霸凌的發生?這都有待我們多方的考量與辨證。

 

政策反思

法案的推進總是伴隨著悲劇的先例,沒有人願意看見悲劇再次重演,制定各種政策是保護兒童青少年的開端。然而只聚焦刑法,能真正預防網路霸凌嗎?能真正保護兒童青少年嗎?

在國家的政策裡,往往先求快,而輕忽根本。面對網路霸凌議題,不能不處理教育。在教育裡,使人覺察思索在網路世界裡所要尋求的真實渴望是什麼?容易輕忽的危險訊息是什麼?網路文化將驅使人們做出哪些「異常反應」?而我們如何有能力在網路上「仗義執言」「不默許不義」?如何區辨真實與虛擬?

同時,教育還要處理會衍生霸凌的各種議題。譬如歧視問題、譬如理解差異、譬如競爭問題、譬如從眾問題。要使人能跳脫自我中心,理解他人處境,還能意識到自己所以為的判斷價值並非唯一真理。我們認為,這種「同情教育」,對人的處境能有感的教育,是生命教育的根本。

教育還應該提供「教孩子保護自己」的教育,讓孩子有能力在遇到狀況時,能積極保護自己,而不會只流於防衛機制。教育還要提供「教孩子分辨問題根源」的教育,能夠分辨清楚,霸凌者的問題,而不要將所有發生的事情,當成譴責自己、標籤自己的材料。更重要的是提供「培養孩子信心」的教育,要讓孩子覺得可以做到,而不是總認定自己辦不到。

教育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在所有面對網路霸凌的政策裡,不應漏掉教育。

 


文獻參考:

註1:My story: Struggling, bullying, suicide, self harm

https://youtu.be/vOHXGNx-E7Ett

 

註2:Cyberbullying can be against the law

https://www.canada.ca/en/public-safety-canada/campaigns/cyberbullying/cyberbullying-against-law.html

 

註3:Bill No.27 Intimate Images and Cyber-protection Act 

https://nslegislature.ca/legc/bills/63rd_1st/1st_read/b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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