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佳和(政大法律系副教授)
黎巴嫩詩人紀伯倫(Kahlil Gibran),有首我很鍾愛的詩,《孩子》(On Children)。在1997年的德國不來梅(Bremen),為著剛出世的孩子,我做了一個圖文並茂的年曆,送給我們一起的家。年曆封面,便用了紀伯倫這首詩:
"一個懷裡抱著嬰兒的婦人說,跟我們說說「孩子」吧。
於是他說:你的孩子不是你的,
他們是「生命」的子女,
是生命自身的渴望。
他們經你而生,但非出自於你,
他們雖然和你在一起,卻不屬於你。
你可以給他們愛,
但別把你的思想也給他們,
因為他們有自己的思想。
你的房子可以供他們安身,
但無法讓他們的靈魂安住,
因為他們的靈魂住在明日之屋,
那裡你去不了,哪怕是在夢中。
你可以勉強自己變得像他們,
但不要想讓他們變得像你。
因為生命不會倒退,也不會駐足於昨日。
好比一把弓,孩子是從你身上射出的生命之箭。
弓箭手看見無窮路徑上的箭靶,於是祂大力拉彎你這把弓,
希望祂的箭能射得又快又遠。
欣然屈服在神的手中吧,
因為祂既愛那疾飛的箭,
也愛那穩定的弓。"
這首詩,很美,不是嗎?至少個人認為如此,但據說曾引起某些宗教教派的不滿,似乎不符神教誨與訓示之「父母子女關係」。拉至雲端下的俗世,特別是用惱人的法律來溝通,境界也許就不美了。在法律的世界中,人與人之間的溝通符碼,只有雙元:合法、違法,沒有別的。法律人或許會考慮動機,也不是那麼般的冰冷與脫離塵世,法律系統也當然必須與其他社會系統來往互動,例如教育、家庭、心理。然而,法律不會被其他系統的邏輯所帶領,或甚至扭曲。「為了孩子好」,不會成為阻卻某種違法暴力行為的事由,不論它試圖從宗教、倫理、家長父權主義等,找到其正當性。
幾乎各國實況都相同:侵害兒童權利者,最大宗均來自於家庭與學校,兩個兒童最信任與依賴的場域。是以,要談兒童權利,如果我們真的是在做法律溝通,那麼其他可能相關的因素,叫背景、是動機,但都不是法律。面對最大的「侵害兒童權利之危險源」:家庭與學校,兩個兒童最重要的教養教育主體,前者是父母,後者叫做代行父母(in loco parentis),前者是父母子女的家庭場域,後者作為常名之為特別權力關係的「法外之地」,吾人必須更精準地釐清某些迷障,例如妄以懲戒之名,遂其暴力行使之實。
法律的出發點,既清晰又模糊的陳述這個狀態:民法第1085條說,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路人皆知,法院也再三認證,父母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內,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雖然說,何謂必要?人言亦殊,說家傳不同,敝門民風強悍,長輩奉行打罵教育,均屬「必要範圍」?稍一不慎,就踏入家庭暴力範疇,所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義)。其實,法律未必那麼抽象模糊,困難的,只是大人們不願意承認自己的失控罷了。多少善意,最終是通往地獄之路。
人人朗朗上口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鄭重宣示,務必要「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第19條)。我們無須聚焦於那種極端的、戲劇化的,那種早該預警卻只能以悲劇收場的「典型情狀」(高度衝突下的父母離異、酒癮、毒癮、明顯而危險的精神疾病),帶來的痛心。在此,整個社會,欠缺的是對普普通通的體罰「必要的警覺」,它從不是那種口口聲聲「必要的懲戒」。
懲戒?個人之見,這正是台灣的問題所在:來自善意,出於愛與期待,我們太縱容父母侵害兒童尊嚴的行為,習慣於以法律所保障的懲戒權,經常只是掩飾儼然暴力傷害下的個人失控。台灣太習於縱放加害者,只是不斷矯情地安慰被害者,兒童,「父母只是為你好!如果不是你XXXX」,大人們不但不承認錯,還想來個機會教育「要感激傷害你者」,還要有法律保障的懲戒權?
想起紀伯倫,為弓是箭,子女不是來實踐父母的期待,因為他們是獨立的個體,不是如同財產般的歸屬,任父由母支配,這個該有的心態,才是正確行使法律(仍然)保障的懲戒權之精髓吧。要談教育教養?不妨先從不暴力對待,不體罰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