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沛君(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
在筆者的教學現場中,「體罰」向來是個可以引發同學們熱烈討論的議題。歷年來在兒童權利公約的課程期末報告中,也不時有同學選擇以校園或家內體罰為題進行思辯。儘管同學們上台報告時多以參雜搞笑的方式觸發台下同學對此議題的共鳴,但看著他們娓娓道出「我心裡也知道每個爸媽都是第一次當父母」、「那些潛藏在家庭之下的暴力與傷害」、「此報告謹獻給台灣至今仍在遭受體罰的孩子們」時的複雜情緒,心中著實感到糾結。
誠然,「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是我們耳熟能詳的管教理念。家庭是孩子最自然的成長環境,扮演著教育及維護人類價值、文化認同與人權理念不可或缺的角色。孩子必然需要父母的教導與指引,父母肩負的養育重任難以替代。但是,確保孩子在免於恐懼的家庭環境中成長、從小感受到被尊重、而不是個可以被成人任意對待的對象,同樣也是父母不可迴避的責任。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數據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皆有超過11,000名兒童及少年在官方統計中係屬「兒少保護或受虐」之案件類型(註1)。進一步探究這些案件之「施虐者本身因素」,則顯示「缺乏親職教育知識」及「習慣體罰或不當管教」佔所有施虐原因之最大宗,明顯高於包括親密關係失調、經濟因素、酗酒、藥物濫用、精神疾病、童年有受虐經驗等施虐因素(註2)。數據統計提供我們進一步發掘家內暴力背後的家庭圖像、經濟困難甚至是夫妻親密關係,而「缺乏親職教育知識」及「習慣體罰或不當管教」的統計結果卻也凸顯出身為父母的迫切需求與難處——父母或許也不想打小孩,但是沒有其他更好的管教方式!我們難免會想,我的成長過程中也沒有被好好示範過正向教養可能有的樣子;然而,時代進步了,過去不是問題的問題在現今社會中需要重新受到檢視,這個世代的我們也應該可以成為更尊重孩子、不以威權迫使孩子屈服的大人。
至此須釐清者,家內「體罰」究竟跟「家庭暴力」有何不同?我國1998年即已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修正後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註3),範圍涵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不法侵害。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亦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虐待的行為。也就是說,法律早已明文禁止父母「虐待」小孩,這樣難道還不夠嗎?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闡釋,「體罰」的意思是以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為目的,對兒童使用力道(physical force)的處罰,且力道多輕微(however light)在所不論。委員會進一步舉例,大多數情況涉及徒手或使用某種工具——鞭子、棍子、皮帶、鞋子、木鏟等——來打小孩,包括打屁股、打耳光,抓頭髮或強迫孩子保持難受姿勢等。另外,語言上的羞辱、恐嚇、嘲笑也可能構成體罰。委員會強調,這些蓄意讓孩子感到痛、不舒服或被羞辱的行為或言語,儘管係以管教為出發點,無可避免的皆會對孩子的人格帶來傷害(註4)。
自1979年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全面禁止對兒童體罰的國家後,至今共有63國禁止包括家內體罰等對兒童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註5)。儘管這些國家中歐洲國家佔相當多數,惟近兩年與我國地理位置及文化皆較為相近的日本與南韓也陸續藉由修法加入禁止家內體罰的行列,相當值得注意。儘管各國所採取的法律改革模式不一,但重點在於確立兒童免於遭受任何形式暴力之對待,即使是在「為了你好」的懲戒名義下,父母亦不得跨越體罰的紅線。
人本教育基金會近期的問卷調查則反映了父母的心聲——在教養困境、支援需求、教養方式等項目中,家長都面臨如何方能增進親職能力的問題(註6)。家內零體罰是個挑戰傳統的觀念,但我們必須積極展開社會對話,政府與立法者更需要重視這項兒童權利,藉由國家資源的投入來協助父母以正向教養培育下一代,讓我們的孩子享有不受暴力傷害的完整人格保障。
註:
1. 衛生福利部,「兒童少年保護/受虐人數」,2019年至2022年數據統計,取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官網,https://dep.mohw.gov.tw/dops/lp-1303-105-xCat-cat04.html。
2. 上開統計資料中並未就各施虐因素之定義或統計方式為進一步之說明。此外,相關因素亦得複選。
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4.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8號一般性意見。
5. Global Partnership to End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https://endcorporalpunishment.org/。
6. 人本教育基金會,〈家長育兒教養需求問卷〉網路問卷,詳人本教育基金會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hef.tw/,2022年5月10日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