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鑑, 高等教育裡的學術自由與淘汰機制的兩難

教師評鑑, 高等教育裡的學術自由與淘汰機制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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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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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青龍、呂明哲

◎謝青龍 / 南華大學哲學與生命教育所,守護臺灣教育平臺理事

◎呂明哲 /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系,守護臺灣教育平臺理事

所有的家長都希望教師是盞孩子生命中的明燈,可以指引學生方向,雖然有不少教師以教學為職志,也勤奮研究出版,但是偶會出現害群的惡師、狼師,如何處理不適任教師就成為學校的課題,尤其是大學教師,授課時數短,如何鼓勵他們投入學術工作即成為大學精進專業的使命。

教師評鑑制度,即是用以評估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各方面的成效,希望透過外部的課責,讓教師能夠善盡責任。是以,《大學法》第21條:「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明定各大學必須進行教師評鑑,以作為升等及續聘的依據。

不過,教師評鑑制度自實施以來卻廣為高等教育學界所詬病,主因不外是:教師評鑑淪為行政擴權、操控教師學術行為的工具,甚至私校解聘教師的手段。國內近九成的大學幾乎全都採取分數或計點制(其他如採門檻制的學校則僅占2.9%),大學主事者將教師評鑑的研究、教學、輔導或服務等內容,全部轉換成可資計算的分數或點數(即一般俗稱的「集點式評鑑」),然後要求教師配合收集這些繁瑣無比的績效點數,從學生休退學到圖書館借書,從學生考證通過率到募款數,無所不包,未能達標者動輒即資遣,完全改變教師在大學裡的角色—從教育專業者轉為業務員,必須盡其所能討好學生,以避免收到教學評量的負評,也改變了原來師生關係。

教師評鑑的實施除了改變傳統師生還有一個更大的危害是危及「學術自主」。《大學法》第1條的條文中明確揭示「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教師評鑑的實施卻干預了學術自由。

依憲法釋字第380理由書中所言:憲法第十一條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之保障。為保障大學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個人享有學術自由。」亦即,個人享有學術自由,而大學享有大學自治,而更重要的是,大學自治是來自確保「個人學術自由」保障而存在之制度。如果大學以大學自治之名,對教師個人的研究、講學及學生學習活動嚴重干預,則大學自治之名也因為個人學術自由受侵害,而使大學自治名存實亡。

或許有人質疑難道就任由一些不適任教師混吃等死嗎?國民義務教育中教師評鑑的實施有其必要性,因為義務教育的功能和目的,就是教學(主軸並非放在研究),而受教者本身選擇受教的自由度極低,故義務教育中的教師品質與教學內容必須受到嚴格的把關與審查。而且在初等、中等教育與高等教育之間,師生不對等權力關係的差異也很明顯,年紀越小學生受教師控管的力量也越大,這就是為什麼有許多家長出面關心年幼子女在學校是否會遭受不公平對待的原因。

教學和研究兩者共同構成了高等教育的學術內涵,故而所謂「學術自主」便包含了教學和研究兩方面的自由度,兩者都是大學追求知識及傳播真理的手段。但是在三、五年一評,甚至年年都評的週期評鑑壓力下,教師的學術研究從選擇研究主題到出版的節奏,都可能要因應評鑑而調整,這也是為何掠奪性期刊(註)橫行的主因,讓處於評鑑壓力下的教師可以快速出版,滿足評鑑的要求,扭曲了學術追求知識真理的目的。

大學教師所受到的評鑑,乃是學術圈裡那種無形的自我審視和同儕評價,這種無形的壓力絲毫不遜於任何法規制度或行政手段。退一萬步而言,若真有厚臉皮到完全不顧同儕評價的「萬年講師」,不研究、不升等、不教學,那怎麼辦?套句哲學界前輩的一句話「大學裡若要出現大師,那就必須容忍混蛋的存在」。換言之,學術自主的保護傘雖然讓這些「打混摸魚」的教師苟活著,但學術自主所綱舉的自由度,更鼓勵了多數有志於學術研究和教學的教師,使其擁有更大的學術揮灑空間。若強加教師評鑑於高等教育,表面上好像可以制約或淘汰那些打混的大學教師,但它卻大幅地壓抑了絕大多數有志於學術開展的大學教師,在制度上封塞了整個學術圈的創意與自由。 

1806年的普法戰爭德國戰敗,德國朝野均期待富國強兵的各種國家政策,但只有洪堡(Friedrich Wilhelm Christian Carl Ferdinand von Humboldt, 1767-1835)看到唯有自由的學術發展,才能讓德國從戰敗中興起,故而在1810年首創以學術自由作為研究基礎發展的柏林大學,這也奠定了現代研究型大學的最早雛形。延續至今,以追求真理的學術自由環境,成了現代大學的核心概念,諸如美國加州理工學院這樣以專業技術為訴求的大學,它的校訓正是「真理將使你自由」(The truth shall make you free),更不用說哈佛大學的校訓就是「Veritas」(真理的拉丁文)。放眼當前台灣紛亂不堪的高等教育窘境,正是該回歸《大學法》第1條所明示「學術自主」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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