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什麼人會入監?」
「壞人啊。」
「誰是壞人?」
「做壞事犯法的人啊。」
「那要拿壞人怎麼辦呢?」
「通通關起來啊。」
每當重大社會案件發生,大家感到難過與憤恨時,台灣社會最習慣也最省力的方式,就是二話不說,先把這些人全部隔離在自己的視線之外,關愈久愈好,關的環境愈爛愈好,「這樣才會怕」。
「讓你怕」是台灣人從小到大,從家庭、學校、生活、職場裡,無所不在的潛規則──會怕就好。
倘若我們願意相信監所不該是遂行酷刑之所在,或許可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不要別過頭去,直視現場。監所作為全控機構,格式化和去個別化原是其性格,然而,監所裡的惡人,不僅是以「有罪之身」聚集,而是各有各的遭遇和命運,讓我們來看看他們的故事。
想讀大學的「少年槍手」
第一次收到L的信,是他談到自己的假釋一直未過。L目前在彰化監獄服刑10多年,犯案及入監時他還未滿18歲,如今已從少年監轉到成人監。他在自由社會時,每日動刀動槍,對讀書沒有半點興趣,入監後,一下子來到截然不同的環境,也多了許多時間。家人雖然忙著在市場做生意,但只要有空,就會來看L,始終沒有放棄他。L於是開始讀書:每天早早起床,在開封(註1)前就先在舍房讀書,開封後到學生隊一路讀到收封,回到舍房再繼續讀到熄燈前。這樣的日子L已經過了好幾年,他的心願就是考上大學以及成為網路工程師。
雖然L模擬考成績不錯,考上國立大學不是問題,而且在《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中,申請外出條件第一條就是「就學:指參加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統一舉辦之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取得就學資格而須至監外就讀」;然而,我國的刑事政策卻認為讀書是少年而非大人的事情。因此,每當L提出外出應考申請,監方就一次又一次駁回,理由是:「就算考上了,你假釋還沒通過,也不能出去就讀。」的確,曾有受刑人考上大學,遭到社會輿論的反對以及錄取校系猶疑,受刑人只好被迫放棄就學,繼續在監所裡每天折紙袋,每月賺取200元的勞作金(且非完全可自由支配),過著沒有希望的人生。
L在寄給我的信中說:「讀完您討論假釋審查的精神與當初立法背後的目的後,我一直對於自己適不適合提出司法救濟,溫和但堅定地表達意見感到困惑(目前已被駁回12次)。原因之一是自己造成的傷害使我覺得沒有權利去爭取任何權益,畢竟就如不予假釋決定的主要理由所載『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及身體傷害,且未完全彌補所生之損害』,這都是我無可辯駁的事實。 ……一方面是我所造成的傷害很大,難辭其咎,另一方面是法律也保障犯錯的人有基本的權益。而在拉扯之間又害怕自己有思考上的盲點,只看自己好的,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自認裁判不公或受委屈,因此想向您徵求寶貴意見。」
一位社會新聞裡打打殺殺的少年,入監接受所謂的矯正教化,因而開始讀書、思考,並且會向外詢問他人意見,充分反映出這位犯錯的少年,希望自己能有一個嶄新的開始。倘若他能順利考上大學,這豈不是「悛悔實據」(註2)的最佳證明?
然而,我們的社會卻堅持讓早已不是少年,也不再動刀動槍的L,繼續維持「少年槍手」身分,真是奇怪的事情!
以暴制暴的「惡人」
M現在人在台南監獄內,是《刑法》77條第2項第2款(一般稱「三振條款」)(註3)的當事人,目前刑期54年,自34歲入監,到86歲才能開始假釋出監(在監執行刑期51年9月22日,剩下2年多可假釋)。

M是高雄人,小時候父親會放黑膠唱盤給家人聽,全家會一起工作,也會出遊。後來M家裡生意失敗,父親跑路,M清晨就必須跟著媽媽去磚廠工作,再去上學。他在學校受到霸凌,因為不希望媽媽擔心,所以都自己處理,裝堅強以及以暴制暴的下場,使他成了「惡人」,並留下洋洋灑灑的犯罪紀錄。
但這就是M的全部嗎?
「國小時期被青少年霸凌,我的腦袋就是一定要比別人強,但我所謂的強是暴力的,沒有其他的選項,從自己受之轉換成別人受之。當我國中時期霸凌別人,我竟感受不到當時(國小)被霸凌的情況,還以此自豪,畢竟我不用再受人霸凌了。」
「小時候經歷了寄人籬下的日子……,也讓我養成自尊心極強,或者說愛面子,只要別人不順我意,我即以暴力相待,久而久之習慣。 …… 在感化院的日子,因是同為青少年,青少年的思想大部分是以暴制暴,所以在感化院的日子,也常打架……也被管教員拿椅背的木條板抽屁股一百下,結果屁股整個都是瘀青及帶血絲,且沒有醫護來看診,靠著同房同學用牙膏擦在屁股上。」
「如果我能請求改以無期徒刑者,執行25年……59歲即可報假釋,而非86歲……兩者執行刑罰相差26年……所有法律專家或法官都對此說無違背比例原則,然卻未說明如何不違比例原則……此等情形讓我回到小時候寄人籬下的那種無奈,就是事不關己,每人都冷漠視之,讓需求助之人只能哭望天涯淒嚎問天。我願為侵害國家的法益接受處罰,但此等處罰有過之而無不及。」
偷雞就要關一生?
我國的法律教育中,對於判刑後的執行,無論在教學、考試或者實務上,都經常略過不談。彷彿對犯罪者的行為探究與處置,只到「判刑」為止。2006年刑法的重刑化趨勢以來,對犯罪者來說,更嚴峻的考驗其實是在初犯之後,開始不斷加重加長的犯罪履歷表。我們以為所謂的犯罪,就是針對行為來進行審理、問責、執行,事實卻不然。刑之執行背後,往往帶著犯了罪就得背一生的「罪人」想像。
C先生有個好聽的夢幻名字,今年已68歲。37歲時,和他同居的女子懷疑他是通緝犯(C年輕時確實常偷竊),結束同居改住他處。女子擔心會被C糾纏,每天請另一位男子送她回家,某次被C撞見,雙方起了口角,C用刀砍了那名男子,因此被判無期徒刑,關了14年半,51歲時假釋出獄。
那把年紀,重新就業本就困難重重,何況C有前科。他打著零工、辛苦賺錢。然而,生活大不易,在假釋兩年後,他去市場偷了三籠雞(共35隻,價值5,000元)回家自己吃,因此被判拘役50天。隔年,C又去偷了30隻雞(價值10,000元)賣出,這次被判3個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還沒確定時,C因為太害怕,沒去找觀護人報到,就依保安處分被撤銷假釋,但當時正值2008、2009年,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已經變成25年。所以,C因為偷了65隻雞,結果要回監獄關25年。也就是說,偷一隻雞要關4~5個月。
現已年過65歲的C,等到出監時,將是80歲。若C屆時身體還行動自如,那麼沒有家人支援的他,即刻就會掉入國家的縫隙──對C來說,他沒有理解過社會福利的意思(長照2.0?貧窮線?基本生活?),他和國家的接觸,看到的盡是司法行政和刑事政策的恣意妄為,以及「只要做錯事,一生皆罪人。」
監所不應僅是剝奪受刑人自由,將他們與社會隔離的機構,也該是給予帶罪者機會,讓受刑人成為具有獨立思考與反省能力的個人,讓他們能夠學會如何好好對待自己,以及對待別人,進而讓他們在社會中找到生存之道,重新成為我們其中之一。
註1:監所管理員在週間將收容人自舍房中帶出來稱作「開封」,傍晚再將收容人一關回舍房稱作「收封」。
註2:有關假釋的規定在《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悛悔實據」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多悛悔才算悛悔,多實據才算實據,正是法律晦暗之處。
註3:不管第一罪為何,也不論罪質是否相當,一旦犯有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累犯,若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便無法再透過假釋制度提前出獄,必須服滿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