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羚(高師大性別所副教授)
死刑犯不就是罪大惡極的人,為什麼要談死刑犯的人權?
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把死刑犯分為兩種:一種是被冤枉的,另一種是罪證確鑿的。本文呈現幾個已被平反的冤案,一起來想想:這些冤案有什麼共通點?案中死刑犯的哪些人權被侵害了?
冤案的共通點之一:刑求
1.蘇建和三人案
1991年,汐止夫婦身中79刀慘死家中,警方依現場血指紋逮捕王文孝。因警方不相信是一人所為,王文孝供稱弟弟與弟弟友人蘇建和、劉秉朗、莊林勳涉案並性侵女被害人。王文孝案發前就在軍中服役,送軍事法庭審判且迅速被執行死刑,其他三人遭刑求後自白涉案,雖無直接證據,但三人仍在鐵窗下度過4170天的日子。歷時21年的案件,三人終於在2012年獲判無罪。
2.徐自強案
1995年,黃姓被害人慘遭撕票。黃春祺在取贖款時被補,之後供稱陳憶隆及徐自強均有涉案。徐自強躲藏一年後出面自首,雖有不在場證明卻未遭採信,而黃春祺與陳憶隆兩人遭刑求後供出的說詞,彼此矛盾且前後反覆,卻獲得信賴。監察院於2001年提出調查報告,指出疑點。徐自強案訴訟長達21年,徐自強在獄中5624日。歷經八次更審、五次非常上訴,終於在2016年無罪定讞。
3.謝志宏案
2000年,台南發生一女一男之雙屍命案,法院認定謝志宏與郭姓被告持刀殺害兩名被害人。謝志宏被捕後,自白供稱殺害二人並性侵該女,但於偵察庭、法院聲押庭均表示未涉案。一週後在警局筆錄,再次自白殺人,律師趕到現場陪同筆錄時,又改口表示未涉案。監察院於2018年提出調查意見,指出本案五大疑點,由台南高分檢林檢察重啟調查。2019年重啟審判,釋放謝志宏,2020年獲判無罪確定。
4.鄭性澤案
2002年,台中KTV包廂內發生槍戰,蘇姓警員及歹徒羅武雄死亡。檢警認定身在包廂內持有槍枝的鄭性澤亦是共犯。鄭性澤遭刑求後自白涉案,但在法院翻供,其遭刑求之說不被採信,雖鄭性澤所持之槍枝無擊火反應,仍被關4322天。2016年,台中高分檢陳檢察官為他聲請再審,釋放鄭性澤。2017年,本案在歷經十一次開庭後,鄭性澤終於獲判無罪。
在這四個真實故事中,你看出什麼共同點嗎?首先,除了躲藏一年後出來自首的徐自強外,無論是做案嫌犯或被供為共犯的人,幾乎都被刑求。由於警方不相信只有一人犯案,在灌水、電擊、用打火機燒下巴、長時間問訊等刑求逼供下,嫌犯都會供出共犯、增加情節、有時還因編得「不對」而必須一再改口,造成前後不一致,或不同共犯之間口供不一致的狀況。
每年6月26日是「酷刑受難者日」,這個日子是在提醒我們酷刑如何違反人權;長期致力冤案救援的團體,如廢死聯盟、司改會也會趁此時進行酷刑申訴,看國際專家對這些申訴案有何看法。
刑求這樣的辦案手法,不只存在於白色恐怖時期,也使不少死刑犯被冤枉判死,這個問題至今還未得到相關單位的正視。例如,蘇建和等人表示遭刑求,檢察官竟說:「你被刑求跟我有什麼關係?」(註一)。在鄭性澤案中,雖然法官確定鄭性澤的傷,是在警察把他借提出去再帶回來後才有的,但「刑求」二字未出現在法庭中,是在庭後記者追問「到底是有還是沒有(刑求)」,法官才說,「是啊是啊」。(註二)
在當今討論「轉型正義」之際,我們應更澈底檢討刑求這類辦案手法是否依然存在?必須透過哪些教育與矯正手段來遏止刑求?整個社會是如何「歪樓」,讓「包青天」劇情中常見的「毒打成招」,成為人們接受的潛規則?
蘇建和為實踐父親之遺願,出獄後到人權團體工作,也成為人本「反體罰」的義工。他說:「你打小孩是為什麼?因為小孩不按照你說的,你就打他、讓他害怕恐懼、他就配合你說的──之前那些警察不就這樣對我的嗎?他就刑求你、逼你說是你做的,這樣的教育導致我們整個社會歪樓」(同註一)。
冤案的共通點之二:未被公平審判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然而,上述案件的共通點,是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自白」或共犯陳述就被定罪。徐自強有不在場證明,鄭性澤的槍沒有擊火反應;現場或物證上沒有這些被告的指紋,自白與證據不符……這些顯示嫌疑人沒有犯案的證據,卻不被採信。
2001年,徐自強案的義務律師團提出釋憲,《釋字582號》要求:共同被告的陳述必須經過交叉詰問程序,且不能被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依據。然而,像蘇建和案、鄭性澤案的主嫌都已死亡,死無對證;徐自強案兩名被告都向徐自強家屬表示,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但這些翻供亦未獲法官採信。
我國在2009年簽訂聯合國《兩公約》,其中第六條為「生命權」,第十四條為「公平審判」,要求被判死的樣態應越來越少並力求嚴謹。在此原則下,沒有公平審判就不能判死,而公平審判包括了即時審判、辯護與證據,這些都是在死刑冤案中缺乏的。
有人會問:這些案件不都是歷時十、二十幾年,又有多次更審(高等法院做出判決後,上訴到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認為有問題,就會回到高等法院「更一審」,如此反覆到「更xx審」),在這麼多次來來回回的審判之下,難道還會出錯?
但是,仔細檢視,就會發現在更審時,法官重複比例很高(圖一 ),且沒有再做更多調查。

以邱和順案為例:1988年,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依秘密證人指述,逮捕邱和順等12名被告,指控他們犯下1987年女子分屍案及1988年之學童綁架案。兩案無任何直接證據,只有這12名被告288份筆錄。
女子分屍案中,被告自白兇器為繩索與尖刀,與屍體旁的殺豬刀、針筒等證物不符;邱和順供稱曾與該女投宿旅店,卻無任何住宿記錄。但證物因警方保存不利遺失,無法進一步鑑定。
學童綁架案中,取贖字條與信封上的指紋與所有被告、家屬及承辦人員均不符;而學童被綁當天,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被告自白看到學童搭高級私家車上學,但當天學童搭公車上學;被告等人提供的八個棄屍地點均無該學童遺體。
王清峰擔任監察口委員時,聆聽本案留存之一百多份筆錄警訊錄音,於1994年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為由,提案糾正當年負責承辦之十名警員及兩名檢察官。1998年,法院判決其中四名員警有罪。然而,法院在審理兩案時,只排除錄音帶有明顯刑求的筆錄,仍將其它被告筆錄當作證據(註三)。
與前述四案相較,你是否覺得十分熟悉──又是刑求自白、無直接證據,甚至與證據不符;不在場證明不被採信、檢方不需擔負「沒有刑求」的舉證,甚至有警員願意作證邱和順被刑求,法院仍無意傳喚警員作證。也就是說,當民情激憤,人曰可殺之際,法官沒有保持冷靜、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反而判邱和順死刑。
邱和順於2011更11審時已被羈押23年。如同前面的案子一樣,更審時多位法官重複,亦未重啟調查。2011年,因邱和順案上訴遭駁回,國際特赦組織針對此案發動全球緊急救援;前聯合國反酷刑調查官員指出:邱和順案判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2019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做出判決,宣告我國政府違反《公民與政權權利國際公約》關於國家應保障人民免於酷刑及受到公平審判之義務,要求台灣最高法院重新審查對邱和順的定罰與處刑,並彌補邱和順所受基本人權之侵害。然而,即便邱和順案受到國際關注,邱和順仍在獄中,至今已關押35年!
冤案之後
冤案獲平反後,國家必須針對這些人的基本人權受侵害進行賠償。蘇案三人各獲賠五百多萬,遭關押一天只被賠1200~1300元;鄭性澤獲賠1728萬,一天4000元;徐自強案獲賠2812萬,一天5000元。之所以有如此差距,是因為蘇案三人被捕時才19歲,學歷較低且無工作,比較「不值錢」。然而,國家是否想過,這三人當時還年輕,有無限可能,卻被國家迫害而幻滅,這樣的計價方式是否合理?
對這些人來說,他們更想要的是「還我自由、還我那些原本應該屬於我的日子與生活」,這些錢,與他們在審訊及獄中遭受的身體與精神傷害,以及獲釋後回歸社會的困難相比,簡直微不足道!

至於江國慶案,當初早因軍法審判而迅速執行死刑,被平反後,家屬獲賠一億又318萬元。但求償時,因涉及對江國慶刑求的人究責,並沒有全數追回求償。但對家屬而言,他們怎願意用兒子的命,去換得那些賠償?
在冤案賠償的相關新聞中,很常看到「全民買單」四個字。也許有人認為:「憑什麼要花我納稅人的錢去賠這些人?」這樣的反應,顯示怒火指向錯誤的方向──我們要究責的,是警政與司法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竟要我們「全民買單」這些錯誤?
依據國際經驗,當一個國家陸續有死刑冤案被平反時,通常就是檢討死刑與廢死的時機。然而,林欣怡指出:在台灣,目前的走向似乎並非如此。在晚近的冤案中,可以看到檢察官常成為重啟調查者,因為與其由民間團體糾錯,檢察官重啟調查似乎對法界而言,是「較能接受」的方式。但民間團體要說服檢察官並不容易,例如邱和順案歷時三十多年,卷宗繁多,審過此案的法官也多,此時,要費的心力及可能「得罪」的人,都會成為行動的「高成本」。

也些工程背景的朋友提到,當誤判率高時,代表每一案背後有更多未被發現的黑數,這樣情形若發生在業界,他們一定會停止生產,檢查生產線有沒有問題。然而,我們社會一方面覺得「法院就是有錢有勢的人開的啦」,一方面又十分相信死刑是為社會執行「正義」。無怪乎當廢死聯盟訪談死刑犯時,有的死刑犯會說:「執行我,我不會有怨言,但十年多來,死刑犯就是被政府當成籌碼。」
正如最近熱播的電視劇《人選之人》提到,面對「廢死」議題,可能需要社會討論的過程,但在政策改變之前,我們是否可以先暫時停止執行死刑,以免像江國慶案一樣,發生「生命不可回復」的重大錯誤?並且好好檢視審訊過程是否仍有刑求的情形,法庭能否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依據證據定罪論刑。
林欣怡也說,冤案救援常在與死神賽跑,而且不見得跑得過。目前急待救援的還有身體健康狀況漸差的邱和順,以及年紀最大的王信福。希望透過社會對於死刑冤案的關注,讓兩人有機會獲得總統特赦,在有生之年能獲得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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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謝孟穎(2020),〈台灣最曲折冤案死囚〉,風傳媒。
註二:王立柔(2017),〈【鄭性澤案宣判】一封遲到15年的信,與沒有期限的祝福〉,報導者。
註三:《邱和順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