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1月中,某國小體育課上,小六的嘉楷手中抱著的球被A同學拍掉,滾到立定跳遠受測區,吳老師先是用腳踹膝蓋,再丟計分板導致嘉楷脖子受傷,接著,又向他的臉丟帽子,再走過去抓衣領、拉起來、再用力往後推放下。面臨這一波波無止盡的攻擊時,嘉楷的內心滿是恐懼與委屈。
但下課後,反倒是吳老師先去找導師告狀,在嘉楷連絡簿上寫「上體育課,不守規矩,干擾老師同學上課,請家長叮嚀。」
吳老師搞不清楚球為什麼會掉下來,卻很會為自己打預防針。三位女同學告訴媽媽:嘉楷被體育老師打!媽媽馬上進去問吳老師時,吳老師不但否認,還揚言:「你有辦法就去找告訴你的三個小女生來對質!」
真相是這樣的
他或許以為只要不承認,就不會有人揭發自己的錯。但學生們其實都看得很清楚。嘉楷手上的球被拍掉後,吳老師勃然大怒,踹嘉楷膝蓋,再丟手上的計分版,導致嘉楷脖子受傷,接著用手上的原子筆射向A同學,然後叫兩人到旁邊罰站。但吳老師還沒有消氣,拿帽子丟嘉楷的臉,再走過去抓衣領、拉起來、再往後用力推,導致嘉楷的頭撞到後方的鐵製格欄。最後還叫全班去跑操場。
這一連串的行為裡失控的是誰,學生都很清楚。
媽媽帶嘉楷去就診,醫院馬上通報社會局。診斷證明寫著:右顳處鈍挫傷,右膝部挫瘀傷,左下顎三處鈍挫傷。但隔天社工到學校時,家長卻完全不知情。社工訪談時,嘉楷表現得很鎮定,社工便在報告上寫:小孩自覺尷尬,一切正常。
三天後,吳老師傳簡訊表示想當面道歉。由於媽媽是志工媽媽,學校把嘉楷和媽媽找去會客室,由輔導組長陪同吳老師拿著吳寶春麵包當面道歉,但說吳老師是「不小心」腳舉起來弄到孩子、計分板是掉下去彈起來才碰到孩子的…媽媽聽不下去,拒收了麵包。
媽媽要求學校要更換體育老師,但學校說:「學生還要重新適應新老師、換不一定會比較好、如果換來更兇的,孩子會被同學罵是他害的…」想威脅家長維持現狀,幸好媽媽不為所動。
學校是查不出?還是不想查?
但該校向來師師相護。過往引發社會公憤的楓葉鼠事件的該校老師即便一再出事,仍然繼續任職。即便家長不願妥協,學校的調查報告也沒有更加用心,甚至問題重重到連教育局承辦人都覺得問題很多,要退回重做。例如:嘉楷沒有被找去訪談;報告說有訪A生,但A生說沒有;導師是派B生和C生去接受調查,但報告中卻是寫A生和D生;內容避重就輕:認定造成學生受傷非屬故意行為、沒有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因為嘉楷照常上課。
種種推諉,讓媽媽決定向人本求助。人本接到申訴後,先去電教育局主管,譴責學校調查避重就輕,翁校長若沒有好好處理,我們要開記者會。
當晚,媽媽便接到教育局的電話。 九點半又接到學校輔導組長來電,說這一切都是教育局承辦人在刁難,說教育局一直跟學校要調查小組成員名單、要訪談內容…但這是學校隱私,不能給。(哇,連教育局都不能給?!)又問媽媽:對於調查結果滿不滿意?媽媽說:不滿意!
隔天,教育局主管來電人本,說已經跟翁校長談過。翁校長說:「家長不是沒意見嗎?」媽媽說:學校態度很自大,回給教育局的公文寫著:請取消列管…。
是在角力?
一個月後,媽媽收到學校的調查報告,跟之前幾乎一模一樣,感覺學校根本沒有重啟調查,學校公文寫「針對前次報告作文字補充」,兩份報告只差在:事實認定及理由多了「吳師不當情緒行為經查屬實,造成顏童受傷為事實」;處理建議多了「要求吳師參加班級經營等相關研習活動充實相關專業知能」,當事人陳述內容中關於「學生表達對於師生衝突事件的想法」倒是不見了。
媽媽去電教育局,承辦人換成搞不清楚狀況的李股長。股長說:學校說家長原諒老師了。媽媽覺得莫名其妙,而一路從教育局找到社會局,卻只得到已結案的答覆。
行政包庇與無能,原以為就此逼退媽媽。但傷心的媽媽一心想為孩子討公道,不得不走上提告這條路。
開偵查庭時,媽媽表示自己要的只是公道和真相。開完庭,我跟媽媽討論後,當場擬定一份刑事陳述狀,對於吳老師一概否認、扭曲事實的狀況,做詳細的澄清。
第二次開偵查庭,吳老師帶律師出席,態度很強硬,表示已經道歉過了、不認錯;他的律師則要求和解、問金額。檢察官表示,學校報告有三個同學都有目擊吳老師踢人,吳老師卻回:自己只是跺腳,不知道為什麼學校報告是這樣;關於推頭去撞柵欄事件,吳老師表示:是小孩自己沒站穩。學校也找擔任律師的家長委員勸媽媽和解,但媽媽堅持: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
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媽媽原本不想要提國家賠償,但我告訴他國賠請求的對象是學校,學校作為主管機關必須負連帶責任,媽媽覺得這樣很有意義。我請媽媽跟嘉楷討論國賠事宜,如果同意,我們可以義務幫忙擬請求書。
3月,陪媽媽出席刑事庭。法官先說可能會改罪名,改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接著問帶了兩位律師出席的吳老師認不認罪?吳老師說認罪。法官問:為何之前答辯不認罪?吳老師的律師說:那是上一個律師想衝衝看的策略,現在已經更換委任律師,經過討論辯護策略是認罪。法官問:所以換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吳師也認罪?律師說:故意跟過失之間有空間,話鋒一轉就說希望談和解。
媽媽說:曾給過機會,希望要還給公道。現在道歉不是真的道歉、來不及了。
面對各方壓力,媽媽堅持住自己的立場。之後,我代理媽媽出席法院的調解。吳老師由母親、兩位阿姨和一位男同事陪同出席。一開始,吳老師急著說明有寫存證信函願意賠6萬,錢也提存了。我告訴他:「家長要的不是錢。老師的道歉是為了減輕自己的刑責,家長要真相,但一路以來老師都說謊。」
調解委員說:「打官司本來就都在說謊!」
我告訴他:「誠實不只是為了給家長交代,而是為了自己心安理得過日子。如果這次又讓吳老師以金錢解決犯錯,那是害了他,因為他不會調整。」
他又問:「要如何才能接受?」
我說:「媽媽希望老師承認自己做過的事情,再來道歉。」
而眼看無法立即做到這點,調解委員就結束了會議。
可這樣的要求,有哪裡過分嗎?承認犯錯,難道不是最基本的嗎?
默許不義,就是罪行
在這個案子裡,學校一再包庇暴力攻擊學生的老師。調查報告刻意醜化小孩以合理化老師的暴力攻擊、淡化老師的惡意,懲處申誡一支,逼得家長不得不提告、為孩子討公道。最後判決傷害罪成立,吳老師被處以有期徒刑3個月,突顯學校自以為是在幫吳老師逃避該負的行政責任,其實反而是害吳老師多一個刑事前科紀錄。學校自甘墮落成為暴力老師的共犯結構,應予譴責!
該校暴力老師除了吳師以外,尚有謝姓老師因楓葉鼠事件、不當管教、體罰,甚至是酒醉鬧事而一再被申訴或上媒體,也只讓謝師請一年長假、避避風頭而已;該校翁校長為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曾召開記者會大聲疾呼立法院要修法改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卻對於自己校內的不適任教師輕輕放過,令人費解。
我們義務協助國家賠償請求,協調會議上,嘉楷爸爸出席了,學校同意以15萬元達成協議。學校賠的這筆錢之後,依據國家賠償法可以向吳老師求償。但是,其他包庇的人呢!是否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