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成為一個有用的人」— 一個八歲女孩「最後」的心聲

「我想成為一個有用的人」— 一個八歲女孩「最後」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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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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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少筠

◎  黃少筠

二〇一三年秋天,韓國蔚州發生了一起八歲小女孩哀求想參加校外郊遊,卻慘遭繼母凌虐致死的事件。這個女孩的名字叫李書賢。

在她飽受虐待痛苦之際,曾有過被拯救出來的機會,卻因文化觀念和體制不健全而被犧牲。法院最終依謀殺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判繼母18年有期徒刑,但書賢已經再也無法在涼爽的季節裡,和她的朋友們一同玩耍了。

事件曝光後,韓國社會群情激憤,民眾開始提出質疑,「為什麼我們拯救不了李書賢?」韓國每年都有好幾起家內虐童致死案件,卻從沒有一個案件得到妥善調查。因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由國會南仁順議員擔任主席與專家、民間團體合作組建「蔚州兒童虐待事件真相調查和制度改進委員會」來進一步調查這起事件的真相,並在二〇一四年二月底發表了一篇《李書賢報告書》。

 

合理體罰與失控虐待的距離

委員會調查發現,雖然早在二〇一一年五月就有過第一次報案,學校老師曾通報過,社福機構也持續關注這個家庭一段時間,但一直被拒絕在外,導致最終沒能夠阻止悲劇發生。家長為了管教打孩子的主張,已經成為讓社工一再失去保護兒童的辯解。「我的孩子要怎麼教是我家的事!」,有太多父母認為打罵是撫養孩子長大的必要手段,縱使社工接到檢舉並前往進行家訪,仍然碰到不計其數的家庭拒絕諮商與調查。

虐待孩子的父母或監護人起初的本意都不是因為想傷害或打死孩子,蔚州案件中,書賢也是從一開始的體罰管教,慢慢加劇,最後才演變成肋骨斷裂,骨頭插入肺中,出血過多導致死亡這般無法挽回的地步。所謂的合理體罰與失控虐待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當有人報案檢舉虐待時,也有很多第一線檢警人員會認為:「父母總有這點權利吧?」而沒有確實進行調查,家內體罰便如此被隱藏起來。

委員會在報告書中寫道,「體罰是一切虐待的根源」,擔任委員會祕書長的金熹暻提到,在調查事件的過程中,有一項議題令他深刻感受到,如果無法解決這個問題,不管兒童保護體系再完善,虐待也不會就此消失。這項議題即是體罰。

對兒童的暴力程度可以視為衡量一個社會發展水平的指標之一。而將書賢虐待致死的繼母,並不是異端分子,就是個普通的母親,一個將打罵小孩視為有效管教方法的尋常大人。

 

案件後續影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底,書賢事件過後不到三個月,韓國國民議會立法司法委員會全體會議,即通過了《懲治虐待兒童特別法》,使虐待兒童致死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二〇一五年韓國修正了《兒童福利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監護人不得對兒童施加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包括言語暴力,然而這一切的努力仍然沒能動搖作為根基的父母懲戒權。最終,懲罰得到了補強,可治標不治本的法律還是不足以遏止層出不窮的虐童事件繼續發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再度發生一起令社會既震驚又憤怒的虐嬰案件,並在二〇二一年年初因為電視節目的宣傳,成為矚目。由相關兒保團體以及韓星們發起了「#鄭仁對不起」運動,使得兒童遭受一切形式暴力對待的議題受到大眾關注。

二〇二一年一月,在宣布民法修正案時,韓國政府聲明,禁止父母對兒童體罰及其懲戒權是預防兒童虐待發生的最根本。考量民法是私法法體系的基礎,此次國民議會通過民法修正案,從根本上提供一個使社會對體罰和虐待兒童有更加深刻認知的機會。韓國法務部部長也表明,認為透過民法的修正,可以期待將對於建立對兒童暴力零容忍、以兒童權利為中心的社會能有相當貢獻。為了要從施虐父母手中更好地保護兒少,韓國大力推動民法中有關父母懲戒權的修正案。

在台灣,我們的社會仍然不承認對兒童的暴力管教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民法第1085條仍明文規定父母擁有對子女的懲戒權,而法院實務見解也認為父母有合理管教範圍,然而正是這所謂的「合理管教範圍」,成為了一種成人對兒童使用暴力的辯解,這是整個社會體制對居於弱勢的孩子所施加最殘忍的壓迫,也是一種社會成本最高的犯罪,因為它會在孩子的一生中留下難以抹滅的傷痕。忽視這樣的危險性,只不過是放任其他接連不斷的暴力繼續在看不到的地方發生,以孩子的生命作為賭注。

《李書賢報告書》的結尾中寫到,書賢在閱讀了繪本《花盼》(hope for the flower)後,在她的閱讀日記寫下了這句話,「我也想成為一個有用的人。」

四季流轉,冬去春來,曾是毛毛蟲的書賢已化作蝴蝶,用自己的生命作為韓國禁止對兒童一切形式暴力的重要道標和開端,這些因暴力而喪生的靈魂們所承受的痛苦,幫助了韓國未來的孩子不再受苦。而我們又在這道路上的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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