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與父母懲戒權之間的司法觀察

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與父母懲戒權之間的司法觀察
來源:PHOTO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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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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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竹上

孩子是上天賜給家長的禮物,也是甜蜜的負荷。如何以非暴力的方式管教小孩,更是家長的一大挑戰。在此區塊主題中,我們將邀請專家學者分享有關家庭零體罰的文章,期能讓台灣的下一代擁有健康、安全成長的權利。/主編:沈瓊桃(臺大社會工作學系特聘教授;社團法人台灣社會作教育學會理事長)

◎陳竹上(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兼主任、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前言

為了與國際人權水平接軌,2014年立法院透過「制定施行法」的方式,使聯合國1989年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CRC),獲得國內法律之效力。CRC的第19條,是關於兒童不應遭受身心暴力的規定,條文分為兩項,分別是:「1.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2.此等保護措施,如為適當,應包括有效程序以建置社會規劃對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必要之支持,並對前述兒童不當對待事件採取其他預防方式與用以指認、報告、轉介、調查、處理與後續追蹤,以及,如適當的話,以司法介入。」

相對於此,我國民法在1931年施行時,便於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關於此一施行超過90年的條文,當時的立法理由是:「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際,難免有子女不遵庭訓之情形,如不能加以一定制裁,親權勢將徒具虛名,並無實益,因此賦予父母懲戒權,用以匡正子女之非行,冀其改過遷善,且須依子女之年齡、體質、性格等具體情形決定懲戒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此一法律授權父母的懲戒子女權,如何與上述CRC第19條之間取得平衡,值得進一步關注。以下將以搜尋法院判決並加以初步分析的方式,呈現事件實況及我國司法對於此一課題的見解。

 

懲戒權「必要範圍」的劃設:保護及教養子女

由於民法第1085條關於父母可懲戒子女的規定,是緊接著民法第1084條第2項而來,亦即「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法院大致是採取「懲戒子女必須基於保護及教養」的立場,例如2021年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則刑事判決,對於一位父親強令子女罰跪於公車站,並高舉自己書寫的「我是乞丐」紙張,便認定其顯然逾越懲戒權之必要範圍,雖然該父親表示他是「重視教養問題,動機是希望孩子把功課寫好,不知這樣違法,沒有要傷害孩子的意思」,但二審法院仍確認一審判決:該父親觸犯妨害自由之「強制罪」,處以拘役20日。法院並表示:『父母得於必要之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而所謂「必要範圍」,基於民法賦予父母懲戒權之目的係在於保護教養子女,而非將子女視為父母之財產而得任意加以懲戒,應解為必須在保護教養必要之範圍內,按子女之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及性格、過錯之輕重等情狀定其程度,如果逾越必要之範圍為過度懲戒,例如採用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段時,則為親權之濫用,自非依法懲戒之行為,不得阻卻違法而應負刑事責任,即使父母行使懲戒權之原因肇因於子女之忤逆行為,亦應同此解釋。』

 

過度懲戒子女的觸法類型

誠如上述,父母懲戒子女之動機必須出自於保護教養,手段與方式也必須合宜有效而不可過度,否則依然可能有相關的法律責任。筆者搜尋各級法院曾引用民法第1085條的相關判決,共有41則,為數最多的是刑事判決(35則),父母因懲戒子女而觸犯的刑法罪名以妨害自由、違反保護令、傷害等最為常見。其次則為行政判決(6則),大多是因為父母對子女之不當管教行為,遭社會局認定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因而裁處父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並引發後續爭議。例如就打耳光而言,2021年法院曾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兒童少年受虐暨疏忽指標架構」,認定受傷部位如屬頭部、臉部、生殖器、臟器等,皆為高度危機部位,子女因不服管教而遭父母打巴掌處罰,屬不適當管教行為 。

此外,父母對子女之不當管教,也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加暴行於人者,處新臺幣18000以下罰鍰」。例如在2003年的一則裁判中,父母因十歲之子女說謊、未寫作業而以藤條責打,法院便裁處6000元罰鍰確定,其裁判理由也相當具有參考價值,法官表示:十歲兒童心思尚未成熟,同理心亦未建立,對於普世價值之認識仍待導正,其因畏懼處罰而說謊隱瞞真相在所難免,父母對於子女之性格理當熟知,對於子女心態之偏差,理應循循善誘並配合學校教育雙管齊下,期使子女知所面對錯誤,引導子女身心健全之發展,單純鞭打之懲戒方式僅會造成子女更加畏懼父母,增加親子間教養時溝通之隔閡,導致子女無法真心接受父母之教誨。況且父母此一暴力行徑,若深烙於子女心中,更會對子女身心健全發展埋下不可預知之負面影響,如此暴行不但無法匡正子女偏差行為,反而可能造成危害身心健全發展之負面效果,顯已逾越懲戒權行使之必要範圍 。

 

手機世代下的親職困局

在上述三十餘則涉及不當管教的刑事判決中,也可發現網路成癮或手機過度使用已經成為親子間衝突的引爆點之一。以發生於2019年的一個事件為例:一位單親媽媽因為高三的孩子晚上過度使用手機、早上起不來經常遲到曠課,所以要求孩子晚上十時就寢前要將手機交出,雙方有所衝突,孩子因而離家。某日孩子返家拿取物品後欲再行離家時,母親將外門上鎖不讓其離去,孩子於翌日中午攀爬陽臺自行脫困,報警主張遭拘禁約22小時。母親表示僅是對孩子暫時實施禁足,希望能偕同返校辦理復學,故行使其身為監護人之教養權,係合理管教,無逾越懲戒權之必要程度。本案一審認定母親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併為附條件之緩刑;二審則認定符合保護教養及懲戒權之必要範圍,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則認定鎖門後孩子仍可對外聯絡,母親係基於管教而非妨害自由之犯意而判決無罪確定 。

 

結語

由以上「手機及禁足」之案例可知,當代父母所面臨子女教養之挑戰日增,法院各審級對於管教合理與否的認定也未必一致。因應電子產品對於兒少的風險,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於第43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同條第2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然而該如何禁止?通訊與軟體業者在龐大的商機下持續開發精進,面臨此等局面,父母猶如業餘的戒癮勸導者對上專業的成癮設計者,難以招架。國家人權委員會2022年所提出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曾建議「強化家庭教育中心功能,培訓家長或照顧者使用數位設備,如APP管理、網路時間管理、分級事前設定等預防性服務,以提升預防教育之成效。」 呈現出當代父母需要更多的專業協力。每一次的不當管教甚或情緒凌駕教育的懲戒,往往也呈現出為人父母的無助與缺乏習得其他因應方式的困境。當更多對親職的增能可以帶入父母的人生體驗,我們與家庭零體罰的距離才有機會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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