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睿銓
近來有教師團體公開表示,現在老師遇到學生霸凌其他學生時:「不敢管了」、「很怕學生」。這樣的說法引起不少討論,也讓一些人擔心,校園是否真的已經出現教師普遍不敢介入霸凌事件的現象。
這樣的說法究竟反映了多少第一線教師的真實處境,目前其實沒有相關研究資料可以協助判斷。然而,和其他許多職業不太一樣,教師職務是由國家層級的法規所規範,所以即使暫時無法確認這種情況是否普遍,只要有教師在面對學生霸凌事件時感到遲疑,或不確定自己究竟可以做到什麼程度,這個問題就值得我們認真思考。
也正因為政府對教師職務已有諸多規範,若要了解「老師敢不敢管」,我們就需要先確認「法律希望老師怎麼管」;畢竟,老師敢不敢介入學生衝突,不只是個人態度的問題,也和他如何理解自己的法規職責與法規界線有關。唯有先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才能進一步判斷,究竟是教師明瞭法規職責卻不敢介入,還是法規本身就對教師的作為有所限制。
一、現行法制如何定位教師?
如果從日常語言來看,「管教」很容易被理解為教師的一種權力,因此不少討論也習慣使用「教師管教權」這個說法。然而,若回到台灣現行教育法規,可以發現法律真正強調的,其實不是教師擁有多大的權力,而是教師負有什麼樣的責任。
《教育基本法》首先確立了這項基本原則,明定:「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換言之,教育是多方各自依法負有應盡的「責任」,而教師也是其中一方。
在此基礎上,《教師法》進一步明定,教師負有輔導與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及培養健全人格等「義務」,意即管教學生並非教師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從事,而是教師依法必須履行的工作內容。不過,該法也確實規定,教師在依法令及學校章則進行教學與輔導時,享有專業自主的「權利」(但非「權力」)。對照其他相關法規,我們可得出,這並非前後矛盾,而是現行法制將管教視為教師應履行法定義務,並在其職責範圍內賦予專業判斷空間。
這樣的制度設計,也反映在教育部訂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該注意事項詳細規範教師在不同情境下應採取哪些措施、遵循哪些程序,以及哪些行為不得為之,目的正是讓教師在共同的法律原則下履行職責,而非完全依賴個人的教育理念或管理風格。
從這些法規的整體架構來看,國家對教師工作的定位,是依法執行教育工作的專業人員。法律固然賦予教師部分職務上的權限,但這些權限主要是為了協助教師完成法定職責,而不是讓教師自行決定是否介入、如何介入。近年教育法制的發展,也正是透過更明確的程序規範,逐步具體化教師應如何行使專業判斷、履行教育責任。
這個差異看似只是法規用語的不同,實際上卻會影響整個制度的設計。如果制度的出發點是賦予教師「權力」,法律需要回答的是教師可以做到什麼程度,以及權力的界線在哪裡;如果制度的出發點是要求教師履行「責任」,法律則必須回答教師履行這項責任的步驟和程序為何,以及如何確保不同教師都能提供學生基本一致的保障。
因此,近年教師普遍感受到的「程序增加」,並不宜單純理解為法律不信任教師。從現行法制的角度來看,程序本身就是責任制度的一部分。當法律要求教師承擔責任,自然也必須建立一套共同遵循的工作程序,使教育責任不會因不同教師的個人判斷而出現過大的落差,既保障學生的權益,也保障依法履行職責的教師。
二、不同的法律定位,形塑不同的制度設計
對比其他以權力或權限為教師管教概念的國家,可以讓我們更清楚看見制度設計的差異。例如英國教育法規經常使用 power to discipline、power to search、power to use reasonable force 等「權力」用語,討論的是教師依法可以行使哪些權限,以及這些權限受到哪些限制。美國許多州的教育法規,也常以 may discipline、may suspend、may remove(得以) 等文字,賦予教師一定程度的專業裁量。因此,若對比台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在英美教育體系中,並沒有類似這種詳列各種禁止或可行的管教措施的法規文件。
不過,這並不代表英美教師可以任意處罰學生,更不表示他們不必遵守程序或接受監督。相反地,教師仍然受到法律、學區規範及司法制度的約束,只是制度設計傾向先確立教師擁有專業裁量權,再透過權利保障、申訴制度及司法審查,避免權力遭到濫用。
台灣現行法制採取的是完全不同的邏輯。法律首先要求教師承擔教育與保護學生的責任,再透過詳列一系列程序協助教師完成這項責任。因此,制度的內涵並未包括教師擁有何種自主權力,而是強調教師遇到不同情況時須如何依法處理。
這兩種制度沒有絕對的優劣,而是建立在不同的法律思維之上。一種制度強調權限如何受到尊重與約束,另一種制度強調責任如何在範圍內獲得落實。理解這個差異後,我們便不難發現,近年台灣教育現場的許多爭議,例如「還給老師管教權」之類的主張,其討論的「權力」或「授權」」本質,並未存在於台灣目前的法規精神中。
三、以霸凌處理程序為例
仔細閱讀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可以發現,法規並沒有要求教師獨自完成整起事件的處理。相反地,法規刻意將教師、行政、輔導及調查機制區分成不同層次,使每一個角色各自承擔不同的責任。
因此,當教師知悉疑似霸凌事件後,應依準則完成通報,並將自己所知悉的客觀事實提供給學校,以利後續程序進行。若教師是在事件發生當下目睹學生受到侵害,則應依教師保護學生安全的職責,採取合理措施避免傷害持續擴大;待情況獲得控制後,再依規定完成通報。
無論是何種情況,法律並沒有要求教師在第一時間判斷事件是否已經構成霸凌,更沒有要求教師自行完成調查、認定事實或決定處分。這些工作依法屬於後續程序的一部分,應由學校依照法定機制辦理。換句話說,教師的工作不是裁決事件,而是啟動制度。
這樣的設計其實具有兩個重要意義。第一,降低事件完全依賴個人判斷的風險。學生衝突往往涉及不同當事人的陳述,也可能牽涉長期互動、權力關係或校園文化。如果完全由第一位接觸事件的教師決定事件性質,不僅容易因資訊不足而誤判,也可能因不同教師的經驗、價值觀或管理方式不同,而產生相當大的差異。
第二,減少教師必須獨自承擔所有責任的壓力。過去不少教師認為,只要自己處理得夠好,就可以把事情留在班級內解決。然而,當事件涉及學生權益、甚至法律責任時,這種完全依賴個人能力的模式,反而使教師承受更大的風險。現行制度透過通報、調查及跨專業合作,將原本集中在教師個人身上的責任逐步分散到整個制度之中。
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通報、紀錄及後續程序,並不是教師工作之外額外增加的行政事項,而是教師履行職務責任的方式之一。
四、重構今日的教師專業
近年來,教師常感受到工作內容愈來愈複雜,需要處理的程序也愈來愈多。隨著學生權利保障、校園安全及兒少保護制度逐漸發展,教師工作的內容確實已經不同於過去。
過去,人們對教師專業的期待,主要集中在班級經營、課程教學與學生管理。教師的能力往往表現在是否能夠憑藉自己的經驗與判斷,有效維持班級秩序、處理學生衝突,並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今天,這些能力仍然重要,但已經不足以完整描述教師專業。現行法制期待教師具備的,除了教學能力,也包括辨識學生風險、理解法律規範、掌握程序要求,以及與行政、輔導、社工、心理等不同專業共同合作的能力。換句話說,教師專業並沒有因為程序增加而被削弱,而是因為制度的發展,逐漸從「個人管理能力」擴展為「制度運作能力」。
我們仍然需要教師站在第一線,但第一線並不表示獨自完成所有工作。教師的重要性,不再是能否一個人解決所有問題,而是在第一時間辨識問題、保護學生,並啟動由各方共同協作的學生保護機制。然而,可能很多現場教師會產生一個疑問:既然法規的精神是分工合作,那為何學校行政、地方教育局處,甚至家長,仍經常將教師視為唯一主責,使教師承擔了本應由制度共同分擔的責任與壓力?
如果有教師或學校行政因為不熟悉制度而不知所措,主事者就必須正視與闡明制度精神,提供更完整的法規培訓、支援與裁決;如果教師認為程序設計仍有改善空間,就需要各方持續檢討與調整;甚至,如果大多數教師無法認同現行法規將管教工作定位為「責任」,我們也支持透過修法改為「授權」。然而,無論未來制度如何調整,釐清教師工作的法制定位皆是對話關鍵。唯有建立在共同的制度理解之上,關於管教程序、教師專業權威、霸凌防制及校事會議等議題的討論,才有可能真正聚焦,也才能在保障學生權益與支持教師專業之間,找到更穩固的制度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