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獨立性不足、身分衝突
目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人員組成還是由原校的教職員為主;這件事,從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兩個重要會議組成,就可以看出來。
校事會議組成:校長、家長會代表一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這其中,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人員同校的同事,至少占了3/5。而實際校園的狀況中,許多學校家長會,與校方關係緊密;而外部專家,很有可能是與校長關係良好的其他學校校長或主任,以教育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名義成為委員。在這個組成結構下,只要校方有意願,可以很輕易地讓校事會議喪失獨立性;而校事會議的職權之一,就是初步決定這個事件接下來要用哪一個程序處理,如果有包庇的意思,只要不讓程序進入教評會,而是由考核會以記過或申誡、口頭申誡處理,就可以逃過解聘、不續聘的不適任流程。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5至19人。校長、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其餘的委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教師法修法前,教評會是由侵害學生的老師的同校同事為多數成員所組成。二〇一九年的教師法修正促成了一些進步,在處理違反兒少權法、體罰、霸凌、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時(如圖一)「需增聘外部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這確實是進展,但我們仔細算一下,即使是修法後要組成一個教評會,校長1人、家長會1人、教師(含教師會代表)3人,這時候只要增加2名外部委員,教師代表就降到3/7,少於1/2,就合法了。但請注意,這時外聘專家委員人數只占到2/7,別忘了,這裡的外部委員,即使是從人才資料庫中選出,仍然是校方選的。而人本協助的案件中,就曾發生過,霸凌處理機制的外部委員是校長從人才資料庫中選出,但這位委員同時也是這所學校的前前家長會長,跟這位校長關係非常好,而這位調查委員隨後也在調查處理過程高度偏倚校方的立場。
從組成來分析,教師法修法雖有改善制度,但仍尚未解決獨立性以及身分衝突的問題。
問題二:教師專業倫理不彰
而沒有完整解決問題的修法結果,當然與教師團體有關。教師團體以會員眾多為其民意基礎,又利用會務假經常出入立法院遊說,在歷次教師法修法過程中,都堅持要由同儕來進行專業審查。教師團說,平時相處的同事,較能了解老師的實際狀況。
但我們從實證上舉例看來,幾年前性平事件的處理還是只由教評會決議的時候,每年因性侵、性騷擾、性霸凌而遭解聘的教師,幾乎都只有個位數;但修法讓性平會的決議重要性增加後,教師因性侵、性騷擾、性霸凌而遭解聘的狀況,從每年個位數變成每年幾百件。這些獸行,在每年只有個位數解聘的老日子,當然也是不斷發生,當時的教評會明顯包庇了大部分案件。有這樣的前車之鑑,應該很容易看出,教師團體堅持的同儕審查模式,是專業自主?還是用制度維持師師相護?
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制度要能成功,避免身分衝突、維持獨立性,是重要關鍵。立法院二〇一九年修正的教師法,雖然在教師團體壓力下仍然有所前進,但能不能真正處理問題,現在就是觀察的最好時機。
問題三:受害者不具當事人地位,申訴制度也只是空殼
孩子在學校遭暴力對待,受傷受害後,往往在處理的過程中,又受到二度傷害。會讓孩子,家長錯愕的第一件事,就是大部分受害的孩子,以及他們的家長,在整個不適任處理制度中,連調查報告都看不到。
關於教師不適任,在現行法律以及校方的眼中,是學校和老師之間的事情。而受害的孩子,因為沒有當事人地位,不能看到學校調查報告、處理結果,自然,對於處理結果不服的時候,也沒有相關程序可以運用。反而,傷害他的老師,可以拿到調查報告,可以申訴,後續也可以訴訟。我們當然不反對老師獲得正當程序保障,我們只是想問:憑什麼,被害人在程序當中,連瞭解調查過程、提出質疑、訴說不平的位置都沒有?
在教育法規中,除性平、霸凌案件之外,當孩子在校遭到暴力對待時,唯一能有當事人地位的程序,是學生申訴程序。
但在二〇二一年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前,學生申訴制度各縣市各自為政,從申訴範圍、申評會組成、再申訴機制等,各縣市的制度都有出入,非常混亂,學生無所適從。而唯一各縣市不約而同的是:申評會的組成以同校教師為主。前面教評會問題中談到的獨立性、身分衝突的問題,在申評會裡也有,而且更加嚴重。我們實際遇到的案例,是這個原本應當保障學生權益的申評會,在開會審議時,要申訴學生站起來向在場的師長鞠躬道歉,只因為他膽敢不服學校的違法措施。
不只有組成的問題,現行學生申訴制度,沒有明定調查機制、沒有明確的申訴範圍、申評會也沒有明確職權,實際運作的狀況,多半是虛晃、應付式的開會,制度空洞而毫無效能。
這樣的狀況,造成了大多數學生不相信申訴制度,以至於,明明侵害學生權益的狀況如此多,提起學生申訴的案量卻寥寥可數。
在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後,國民教育法也預計會針對學生申訴制度加以修正,新法要求教育部訂出全國一致的學生申訴辦法。這對於建構學生在校權益的保障制度,是一個重要的機會,請關心教育的朋友一起監督新的學生申訴制度。羅馬法諺云:「有權利必有救濟。」而學生權利的現狀,因為缺乏有效救濟,而成為空洞的口號。透過這次修法的機會,讓我們共同戮力監督,把孩子本應有的權利還給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