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佳弘
前言:獎牌光環下的權利真空
從漢賊不兩立到忍辱求生的洛桑模式(註1),體育賽事彷彿就成為了在國際舞台上證明中華民國依然健在的最後戰場,於是,長期以來將「奪牌」、「台灣之光」、「讓世界看見台灣」粗暴地畫上了等號,社會對體育的想像,往往被濃縮在國際賽事領獎台上那幾分鐘的榮耀。在一面面獎牌的背後,「相忍為國」、「吃苦當作吃補」的敘事,讓台灣體育界習慣了以榮譽、國族之名,將極端密度的訓練、階級森嚴的服從,甚至在侵犯人權邊緣徘徊的肢體體罰、集中式管理,視為通往成功的必然代價。然而,這種以「成績」為核心的評價體系,從成人的競技運動透過台灣學校體育的滲透,無形中將兒少運動員從「權利主體」簡化成了「訓練工具」。當競技表現成為衡量一名青少年價值的唯一尺標時,環繞在其周圍的安全網便會開始瓦解,最終在光鮮亮麗的獎牌光環下,形成了一片法律與人權的權利真空。
但隨著近年國際運動發展對於人權與運動員身心健康的重視,台灣長期以來以體育班、集中訓練的競技運動體系,也開始在社會中不斷被質疑。於是,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台灣在競技運動的賽場上屢創佳績的同時,伴隨著一樁又一樁在體育訓練現場的兒少不當對待事件,制度性的剝奪體育班學生受教權與教育正常化權利的亂象,我們的社會對於體育班制度以至於整體台灣在兒少運動員保護不足的疑慮與反省越發的強烈。
而在去年正式成立了運動部,告別了「奪牌優先」思維的此刻,台灣體育正站在轉型的十字路口。但即便我們已經清楚意識到,運動不應是以傷害兒少身心健康為代價的煉金術,而應是促進全人發展的養分,但實際的改變依然要從制度的調整出發。面對台灣體育法制中幾近空白的兒少保護政策,本文將從三個層次剖析國際上關於兒少保護的做法,提供後續在政策上的參考:首先是國際奧委會(IOC)所確立的「安全運動」普世原則;其次是如 FIFA、FIBA 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針對未成年人跨國轉籍所建立的防剝削機制;最後則以英、美等國政府的法制經驗,來看國家的保護如何及於兒少運動員的生活。本文期待透過這三層防護網的梳理,為下一階段台灣在思考兒少運動員保護的法制設計上,提供更原則性與執行可能性的借鏡。
國際奧委會(IOC)的普世原則:安全運動(Safe Sport)
在國際體育治理的頂層架構中,IOC對於「安全運動」的關注並非橫空出世。早在 2007 年,IOC便發布了關於運動中騷擾與虐待的首份共識聲明;隨後在 2016 年里約奧運後,IOC更體認到原則性宣示的不足,推出了《保障運動員免受騷擾與虐待工作手冊》,將保護機制從被動呼籲轉向主動預防。這項轉變確立了一個核心概念:免於受傷害的權利,是參與運動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
在IOC的架構下,安全運動被定義為全方位的防護標準。這份「工作手冊」明確列出了五大傷害類別:除了顯而易見的肢體暴力與性騷擾外,更將隱蔽性極高的心理騷擾(如言語羞辱、孤立)、性虐待,以及忽視(Neglect)納入保障範圍。對台灣體育環境而言,「忽視」的定義尤為重要,這包含在選手受傷時強迫訓練、要求帶傷上陣,或是為了訓練剝奪基本休息與受教權。IOC在其官方運動員平台 「Athlete365 -Safeguarding 專區(註2)」 提供了教育資源,要求各國國家奧會必須建立清晰的行為準則與「獨立調查程序」,確保運動員在生理與心理皆安全的環境下追求卓越。
國際總會的守門人角色:以 FIFA 的兒少保障與轉會規範為例
當我們從奧委會的普世原則下移到具體產業時,我們可以看到,在商業與競技高度結合的當代,如何防止兒少運動員被「商品化」成為了首要議題。以國際足總(FIFA)在其制定的《球員身分與轉會規章》(RSTP)第 19 條中建立的「18 歲禁令」,堪稱最具指標性的守門制度。這個制度的核心概念是:未成年運動員的發展應以「家庭教育」與「身心穩定」為優先,而非成為球團跨國套利的資產。而這個制度最有名的實踐,就是日本球星久保建英年幼時因其天賦受邀加盟西班牙名門巴塞隆納後,卻遭 FIFA 判定違規而回日本繼續教育成長的案例,這案例也揭示了國際組織在捍衛兒少權利時,不惜挑戰豪門利益的決心,以及國際運動組織在兒少保護上自覺的責任。
而FIFA對於兒少保護的範圍不只及於職業球會,也同樣適用於非職業的「足球學校(Academies)」,由於國際足球組織對於各國足協的要求包含對國內所有足球事務的監理,透過註冊系統的全球串聯,即便是足球學校招收未成年人,亦負有向各國協會報告的法定義務,這意味著FIFA對兒少運動員的保護,全面向的含括在俱樂部與教育系統中,徹底封堵了兒少運動員可能被非法仲介或不肖組織藏匿、剝削的空間。
類似的作法,也可見於國際籃總(FIBA)在其規章中,針對 18 歲以下球員的保護。該制度規定未成年球員的國際轉籍原則上禁止,任何例外申請皆須經由 FIBA 祕書長親自審核,且審核標準包含新球會必須提交詳盡的學術與職業培訓計畫,防止強權球團/國家對開發中國家進行掠奪式的「幼苗收割」。這對台灣日益增加的外籍運動學生、以及蓬勃發展的社區運動俱樂部具有極高借鏡價值。國際總會的經驗告訴我們,唯有建立嚴謹的流動監測、透明的試訓程序以及對私人培訓機構的 「穿透式監管」,才能避免「培育」的美名墮落為「運動移工化」的剝削,確保每一個逐夢的孩子都能在陽光下受到制度的庇護。
國家層級的防護網:英美法制中的經費連結與契約保護
而即便有了國際組織的約束,但若缺乏國家法治的實質介入,保護機制仍可能在基層流於形式。在此,隸屬於英國NSPCC(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英國全國防止虐待兒童協會)的CPSU(Child Protection in Sport Unit,兒少運動保護小組),透過與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體育部轄下的中介組織Sport England及UK Sport對於體育組織資源把關的形式,提供了我們行政監督如何落實在運動兒少保護上的典範。透過「權利保障決定資源分配」的原則:在英國任何體育組織若要獲得政府撥款,必須先通過 CPSU 的防護標準檢核,這套標準則確保了教練背景查核與福利官設置等配套成為體育組織標配,讓對兒少保護的工作成為了所有運動從業組職與人員不能迴避的責任。
至於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國,則是透過法律在契約層次與商業收益上為兒少築起防禦工事。針對未成年人可能簽下「賣身契」的風險,美國透過聯邦法《運動經紀人責任與信託法》(Sports Agent Responsibility and Trust Act,SPARTA)與各州依《統一運動經紀人法》(Uniform Athletic Agents Act,UAAA)制定的法律規定,學生運動員在簽署經紀約後享有十四天無條件撤銷權,並對經紀人在兒少運動員業務的執行、資格上做了更高密度的規範。而基於對於兒少演藝工作者保護精神設計的《庫根法》(Coogan Law),則是讓美國在兒少運動員的收入部分也規定應將固定比例必須撥入受法院監管的信託帳戶,直到成年才能動支,避免監護人將兒少運動員作為生財工具,或做出其他不以兒少最佳利益考量的決策。這些法制經驗揭示了一個共同真理:兒少運動員的保護不能只仰賴體育界的「自律」,必須引入外部的「他律」,透過國家法律強行介入,守住人權與財產底線。
台灣體育的轉型路徑:從「奪牌優先」到「人權法治」
隨著運動部的正式成立,台灣體育行政已進入新的里程碑,然而對於兒少運動員的保護法制卻仍顯破碎。台灣現行的規範多著重體育班制度的執行,但對於「人權防護」機制缺乏具體約束力,更遑論在執法上的形同具文。更令人憂心的是,近年蓬勃發展的「社區兒少運動俱樂部」,其法律地位常游走於灰色地帶,導致在學校體育班之外,廣大的社區體育場域與其從業人員的監理在兒少保護法制上幾乎是一片空白。
在此,借鏡英國CPSU的精神,將「兒少保護指標」納入運動部補助計畫的法律要件,建立一套「不防護,不補助」的強效機制或許就是運動部對於兒少保護在行政上可作為的第一步。同時,參考美國《運動經紀人法》與《庫根法》的財產隔離概念,針對高額獎金建立信託制度,並建立「未成年人合約強制審閱期」,正視台灣體育教育現場權力關係對於兒少運動員造成的風險,也是立法上可以參考的精神。真正的體育大國,其尊嚴並非建立在獎牌數量,而在於其對最弱勢運動者的守護。運動部的成立不應只是預算的增加,更應是一場法律革命,確保每一位在場上奔馳的孩子,都是在受法律保護、人格受尊重的環境下追求卓越。
回望國際趨勢,例如本次冬季奧運中花滑選手劉美賢的生命故事帶給台灣社會的啟示,當普世價值早已從「如何讓選手更強」,轉向為「如何讓運動員更完整」,在兒少的運動員的身分之前,他們首先是一個受法律保護、擁有發展權利的「人」。追求卓越與保護人權從來不是互斥的零和遊戲,相反地,一個能保障弱勢者並賦予兒少反悔空間的體制,才是真正具備競爭力、能讓天賦永續發揮的體制。
當台灣的家長能放心地將孩子送進學校體育團隊或社區俱樂部,並知道有獨立申訴管道與嚴謹合約審閱的制度保護,台灣體育才算真正走向成熟。期待在下一階段的體育法制改革中,我們能以運動部的成立為契機,透過對兒少保護的法治思考,填補過往在獎牌光環、奪牌主義下的權利真空。因為,唯有當我們開始把孩子當作「人」來疼惜與培育,體育才能真正成為強韌國家、豐盈人性的重要力量。
註:
1.洛桑模式緣起為1970年代,中華民國政府因國際政治情勢,在1971年主張「漢賊不兩立」而退出聯合國。中華奧會及許多運動協會在國際奧會和各個國際運動組織的會籍相繼受到中國的排擠而中止,導致許多台灣運動選手無法參加國際運動賽事,嚴重影響台灣人參與國際體育活動的權益。經過多年的溝通與協調,中華奧會在1981年3月23日與國際奧會於瑞士洛桑簽訂協議,確定中華民國在台灣自1980 年代沿用至今參與國際奧運的名稱等儀程規定。即台灣國手任何國際奧會(IOC)賽事須以「中華台北」出賽緣由。/相關資訊整理自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https://www.tpenoc.net/lausanne/
2.Athlete365 Safeguarding專區致力於創造安全、尊重與公平的運動環境,防止運動員遭受騷擾與虐待。該平台由國際奧會(IOC)提供,包含豐富的教育課程(如針對年輕運動員的課程)、工具與資源,協助運動員、教練及相關人員了解並實踐安全運動原則。/Athlete365 Safeguarding專區https://www.olympics.com/athlete365/learning/safeguarding-athletes-from-harassment-and-abuse




